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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大辞典︱附录 中葡两国关于澳门的主要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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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辞典︱附录 中葡两国关于澳门的主要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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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葡两国关于澳门的主要历史文献

明朝万历年间的 《海道禁约》


 ——禁畜养倭奴。凡新旧夷商敢有仍前畜养倭奴、顺搭洋船贸易者, 许当年历事之人前报严拿, 处以军法。若不举,一并重治。
 ——禁买人口。凡新旧夷商不许收买唐人子女, 倘有故违, 举觉而占吝不法者, 按名究追, 仍治以罪。
 ——禁兵船编饷。凡蕃船到澳,许即进港, 听候丈抽, 如有抛泊大调环、马骝洲等处外洋, 即系奸刁, 定将本船人货焚戮。
 ——禁接买私货。凡夷趁贸货物,俱赴省城公卖输饷,如有奸徒潜运到澳与夷, 执送提调司报道,将所获之货尽行给赏首报者,船器没官。敢有违禁接买, 一并究治。
 ——禁擅自兴作。凡澳中夷寮, 除前已落成遇有坏烂准照旧式修葺,此后敢有新建房屋, 添造亭舍,擅兴一土一木, 定行拆毁焚烧, 仍加重罪。

清朝乾隆年间的 《管理澳夷章程》


 ——洋船到日,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 引入虎门,湾泊黄埔。一经投行, 即著行主、通事报明。至货齐回船时, 亦令将某日开行预报, 听候盘验出口。如有违禁夹带,查明详究。
 ——洋船进口,必得内地民人带引水道,最为紧要。请责县丞将能充引水之人详加甄别,如果殷实良民,取具保甲亲邻结状,县丞加结申送,查验无异,给发腰牌执照准充,仍列册通报查考。至期出口等候,限每船给引水三名,一上船引入,一星驰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文通报,并移行虎门协及南海、番禺,一体稽查防范。其有私出接引者, 照私渡关津律从重治罪。
 ——澳内民夷杂处,致有奸民潜入其教,并违犯禁令之人窜匿潜藏,宜设法查禁,听海防衙门出示晓谕。凡贸易民人,悉在澳夷墙外空地搭篷市卖,毋许私人澳内,并不许携带妻室入澳。责令县丞编立保甲,细加查察。其从前潜入夷教民人,并窜匿在澳者,勒限一年,准其首报回籍。
 ——澳门夷目遇有恩恳上宪之事,每自缮禀,浼熟识商民赴辕投递,殊为亵越。请饬该夷目,凡有呈禀,应由澳门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词通禀。如有应具详者,具详请示,用昭体统。
 ——夷人采买钉铁、木石各料,在澳修船,令该夷目将船身丈尺数目、船匠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即传唤该匠,估计实需铁斤数目,取具甘结,然后给与印照,并报关部衙门,给发照票,在省买运回澳,经由沿途地方泛弁,验照放行。仍知照在澳县丞,查明如有余剩,缴官存贮。倘该船所用无几,故为多报买运,希图夹带等弊,即严提夷目、船匠人等讯究。
 ——夷人寄寓澳门,凡成造船只房屋,必资内地匠作,恐有不肖奸匠,贪利教诱为非,请令在澳各色匠作,交县丞亲查造册,编甲约束,取具连环保结备案。如有违犯,甲邻连坐。递年岁底,列册通缴查核。如有事故新添,即于册内声明。
 ——前山寨设立海防衙门,派拨弁兵,弹压蕃商,稽查奸匪,所有海防机宜,均应与各协营一体联络,相度缓急,会同办理。老万山、澳门、虎门、黄埔一带营泛,遇有关涉海疆民夷事宜,商渔船只出口入口,一面申报本营上司,一面并报海防衙门。其香山、虎门各协营统巡会哨月日,亦应一体查报。

清朝乾隆年间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


 ——驱逐匪类。凡有从前犯案匪类,一概解回原籍安插,取具家属保邻收管,不许出境,并取澳甲嗣后不敢容留结状存案,将逐过姓名列榜通衢,该保长不时稽查。如再潜入滋事,即时解究原籍,保邻、澳甲人等一体坐罪。
 ——稽察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项疍户、罟船,通行确查造册,发县编烙,取各连环保结,交保长管束,许在税厂前大码头湾泊,不许私泊他处,致有偷运违禁货物、藏匿匪窃、往来诱卖人口,及载送华人进教拜庙、夷人往省买卖等弊。每日派拨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潜泊他处船艇,即时禀报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并连坐。兵役受贿故纵,与犯同罪。
 ——赊物收货。凡黑奴出市买物,俱令现银交易,不得赊给,亦不得收买黑奴物件。如敢故违,究逐出澳。
 ——犯夜解究。嗣后在澳华人,遇夜提灯行走,夷兵不得故意扯灭灯笼,诬指犯夜。其或事急仓猝,不及提笼,与初到不知夷禁,冒昧误犯,及原系奸民,出外奸盗,致被夷兵捉获者,立即交送地保,转解地方官,讯明犯夜情由,分别究惩,不得羁留片刻并擅自拷打,违者照会该国王严处。
 ——夷犯分别解讯。嗣后澳夷除犯命盗罪应斩绞者,照乾隆九年定例,于相验时讯供确切,将夷犯就近饬交县丞,协同夷目,于该地严密处所加谨看守,取县丞钤记,收管备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详大宪,详加覆核,情罪允当,即饬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办理,其犯该军流徒罪人犯,止将夷犯解交承审衙门,在澳就近讯供,交夷目分别羁禁收保,听候律议,详奉批回,督同夷目发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该夷目讯供,呈覆该管衙门核明罪名,饬令夷目照拟发落。
 ——禁私擅凌虐。嗣后遇有华人拖欠夷债,及侵犯夷人等事,该夷即将华人禀官究追,不得擅自拘禁屎牢,私行鞭责,违者按律治罪。
 ——禁擅兴土木。澳夷房屋、庙宇,除将现在者逐一勘查,分别造册存案外,嗣后止许修葺坏烂,不得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罪,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
 禁贩卖子女。凡在澳华夷贩卖子女者,照乾隆九年详定之例,分别究拟。禁黑奴行窃。嗣后遇有黑奴勾引华人行窃夷物, 即将华人指名呈禀地方官查究驱逐, 黑奴照夷法重处, 不得混指华人串窃, 擅捉拷打。 如黑奴偷窃华人器物, 该夷目严加查究, 其有应行质讯者, 仍将黑奴送出讯明定拟, 发回该夷目发落, 不得庇匿不解, 如违即将该夷目惩究。
 ——禁夷匪夷娼窝藏匪类。该夷目严禁夷匪藏匿内地犯罪匪类, 并查出卖奸夷娼, 勒令改业, 毋许窝留内地恶少赌博偷窃。如敢抗违, 除内地犯罪匪类按律究拟外, 将藏匿之夷匪照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断。窝留恶少之夷娼男妇, 各照犯奸例治罪, 如别犯赌博、窃盗, 其罪重于宿娼者, 仍从重拟断, 并将失于查察之夷目, 一并处分, 知情故纵者同坐。
 ——禁夷人出澳。夷人向例不许出澳, 奉行已久。 今多有匪夷藉打雀为名, 或惊扰乡民, 或调戏妇女, 每滋事端, 殊属违例。该夷目严行禁止, 如敢抗违, 许该保甲拿送, 将本犯照违制律治罪, 夷目分别失察、 故纵定议。
 ——禁设教从教。澳夷原属教门, 多习天主教, 但不许招授华人, 勾引入教, 致为人心风俗之害。该夷保甲, 务须逐户查禁, 毋许华人擅入天主教, 按季取结缴送。倘敢故违, 设教从教, 与保甲、 夷目一并究处, 分别驱逐出澳。

〔以上三篇选自印光任、 张汝霖: 《澳门记略》上卷, 《官守篇 (政令附)》〕

葡萄牙 《王室制诰》——内阁大臣给印度总督索萨 (Dom Federico Guilhermede Souza) 之指示


 1.澳门港及澳门城作为一个应予以极为关注及警觉之据点, 一直被人忽视。 由那里传来的消息, 以及由果阿方面传来的有关澳门的消息一直很少。
 2.最近爆发的英法战争, 以及稍后西班牙人及荷兰人的参战, 使我们的一些商人开始更加频繁地远航(澳门), 他们获得了令人欣慰的成功。这些成功将持续至交战列强订定和平 (条约) 之后。 1783年2月20日, 四艘船只自葡萄牙抵达澳门, 其中三艘属于最富有的两家商行(分别是(Paulo Jorge及Caldas),一艘属于本王室之信贷行。
 3.随着战争期间葡萄牙船队前往该港口 (澳门)次数的增加, 再加上澳门主教抵达首都里斯本, 获知了一些消息。
 4.该地管理权几乎全部落入议事会手中, 它负责一切属于王室库房之收益及资金的储蓄和支配, 此外无人知道其使用情况。
 5.总督被排除在议事会之决定及决议之外, 无论对行政管理的好坏, 王室财产的收支, 还是对其他事宜均无权检查, 而只能对城堡及守卫城堡的60或80名既可怜又贫穷的所谓士兵进行监管。
 6.在王室法官之职位(以前由一位文官担任)被撤销、并由一位由议事会推选或提名的世俗法官取而代之之后, 司法亦由议事会管理。议事会通过世俗法官行使抓人放人的权力以及那小部分连中国人都不想据为己有的司法管辖权。
 7.由于议事会的过失、无知及疏忽大意, 以及他们虚构出的中国人将带来的恐怖,该议事会几乎失去了(中国)前朝皇帝同意给予该葡萄牙据点的全部特权、豁免及自由。而造成这一无法弥补之损失的原因, 除了中国官员的野心之外, 就是议事会对中国官员的畏惧和卑躬屈膝。
 8.至于收益及王库资金,现已查明:资金方面为30万两,其中9000两为没收耶稣会之财产,王库的资产折合葡国货币为30万雷耳(reis);收益方面,主要由上述王库资产的利息及贷款利息、自本王国前往澳门的葡国船队支付的税款、前往亚洲各港口的澳门船只支付的税款以及马尼拉的西班牙人(他们是澳门允许进入该港口的惟一的外国人) 支付的税款组成。
 9.目前用于赢取利息(5%的利率)的资金为10万两,用于赢取贷款利息(利率为20%)的资金为3.3万两(请参见第1及第2号附交之证明)。此两项每年收益为11600两。在澳门有14艘帆船及单帆船前往亚洲各港口贸易,还有前往澳门贸易的马尼拉的西班牙船只约1~4四艘,除此之外,上次战争后还有许多前往澳门的葡国船只。所有这些船只按船只类别、用途及船上货物交纳的税款(主要以现金交纳)至少为15000两。故全部收益约为26600两或折合葡国货币26600雷耳。澳门王库收益大致如此。
 10.澳门的开支在于支付附件3所指的登记册上的人士,约为8596两;支付79名士兵、8名中士、2名鼓手的军装,对城堡的修缮补给及其他用品,每年约为5000两;此外还将入口税税款的1%用于澳门的一个教堂,另外1%用于医院。此等税款的金额难以计算,可高达2000两。故总支出约为15596两,折合葡国货币15596雷耳。将收益与支出合计,每年结余约为11004两或折合葡国货币11004雷耳(参见账目表第4号)。
 11.这些收益及王库资金若非那么疏忽大意,本来可以大幅增长。而在澳门既无海关又无关税制度,无法通过海关和关税制度来评估进入澳门的货物及商品,从而亦无法征收陛下之王室税。而在那里只有第5个附件所指的简章以货物而非现金方式征收税款,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该地的贸易,亦严重损害了王库的收益。这是因为,在议事会监督公开拍卖有关货物及商品的情形下,议事会的人可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价格购得上述货物及商品,从而严重损害王库的收益。此外,此等货物及商品稍后(被议事会的人)出售赢取私利时,其价格是海船商人无法与之竞争的。
 12.以上是可以在澳门搜集到的最主要的情报。当然还存在着另外一些同样重要、值得考虑的情况,将于下文再述。而前述之情况表明,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尤其是在当前战后欧洲各列强缔结和平,英属美洲独立,该等列强之船只蜂拥前往亚洲开展贸易,凡尔赛王室斥资300万法郎给予其臣民发展对华贸易之时,这一切就显得尤为重要。
 13.鉴于澳门归属果阿政府管辖,两地之间每年曾经并仍然进行着频繁的沟通,并且在这一省城一定会有关于澳门的、更加准确而详尽的情报,陛下下旨命令阁下将此间的情报与本人上文所写的情况结合起来,在给予高度重视并听取智囊之意见后,深思以下每一圣谕(providencia)之旨意,将圣谕立即予以实施;对于因不适宜而应予中止者,应上奏陛下御准。
 14.第一条圣谕有关澳门总督的挑选。澳督人选应为最为敏捷,最为聪颖,最无本身利害关系且廉洁奉公之人;鉴于此等良好品格取决于其投身工作后的功绩,因此不具此等品格者应撤离澳门,无需等候其任期三年届满,否则只能带来灾祸;相反,努力奉公者应至少予以六年之委任,因为只有在第一个三年任期届满之后,一个敏锐的总督方能获得良好统治的知识、经验和必要的启发。鉴于此间不知道现任澳门总督之品行,陛下请阁下谨慎注意他是否应被撤换,还是应被赋予执行上文所述之重要使命。
 15.第二条圣谕是,议事会经过多年努力,最终打击并排挤了澳门的总督,使后者依附甚至某种程度上屈从于议事会。其最过分的举措是竭力控制支付守城部队的开支,以致驻军不是由士兵而是由土著和乞丐组成,事实上人数也很少。因为上述部队由总督统帅,故这支部队越可怜,其统帅也就越不受人尊重。
 16.这一严重不妥导致中国官员对我们的一再辱骂,因为他们看不到令其害怕的人。中国官员进入澳门,将陛下臣民视若奴仆,而议事会则卑躬出迎,毫无怒色,用王库之财产大事迎送,犹如对待其真正主人一样。
 17.如果某一位总督不满此等举动,为保护民族荣誉怒而抗争,议事会则立即反应,指责他是在企图丧失该据点,且中国人会驱赶所有葡萄牙人,禁止一切供给进入该城,令所有人饿死,此外还捏造其他控罪,指责上述无辜且有荣誉感的总督。这些控罪被送至果阿,造成(对总督的)愤怒与不满,使控罪被错误地接受并导致总督不公正地成为牺牲品。
 18.这些本省记忆犹新的不幸例子,导致历任总督只关心如何与议事会共处而对议事会的所作所为懵然不知。如果说总督们并不在意中国官员的表现是对葡萄牙民族的欺辱,那么议事会的低三下四、中国官员的凌辱及在那里居住的欧洲各国人的丑闻,对他们而言就更不用赘言了。最终,这些总督对于政府及其本人的责任无动于衷,漠视不理,只关心他们的个人利益,他们来澳门只是出于谋私利的目的,而那一重要据点日益衰落对其并无关系。这使众多的中国家庭在那里落脚,并占据了所有作坊,人数超过了华人天主教徒及葡国人三至四倍之多,并使后者陷入衰败及贫困之中。天主教徒及葡国人只能靠在船上航行时挣来的配给维生,并使澳门在战船远航时落入中国人手中。当战船不在澳门时,那个城市里只不过有保护该城的既可怜又令人瞧不起的军队。
 19.这些观点足以让我们了解到, 给予澳门总督最大的权限并为之装配一定军事力量是多么必要,这会使他们更令人尊敬, 同时也可保护该据点不受凌辱。因为该据点毫无保卫能力, 只有城堡。而没有军队的城堡一钱不值, 也许没有它更好。为此, 陛下认为应由果阿派100人组成的步兵部队及由50人组成的炮队前往取代该据点的现有部队。这支新军可随时间的推移而扩充并由澳门公库税收支付, 每6年换防一次。 同时, 令澳门现有的维和军队的士兵复员。 目前该军队的开支, 正如前述第3点指出, 约为4000雷耳, 其中不包括军服及武器装备费。本人相信, 再增加少许开支, 便可维持由果阿开去的两队人马。 即使其开支较大, 所发挥的作用也更为重要。
 20.第三条圣谕是, 澳门总督应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及权威, 而目前他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这些权力。为此, 阁下应命令该城的议事会不得在没有听取澳门总督意见并获同意及许可之前, 决定任何有关中国或王库的事宜; 在未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形下, 应知会本省总督及兵头讨论决定。 如果除上述有关中国或王库之事宜以外, 阁下遇到其他需经有关总督审查或发表意见的事宜, 亦应以相同方式向议事会发出指示。
 21.第四条圣谕是, 勒令在那个据点建立一个海关, 设立关长一名及少量的官员为之服务, 同时制订一份简短规章, 尽可能有利于在亚洲的贸易商业的展开; 并通过海关制订一个进口货物关税表。 该关税表应由三栏组成: 第一栏列明出售之货物的第一手价格; 第二栏列明货物之现价外加20%; 第三栏列明第二栏价格之税款及所余价格; 此等税款不得超过进入澳门消费使用之货物进口价的6%; 亦不得超过澳门转口货物之进口价格的4%, 再出口时则免税; 有关税款以现金支付, 不得以其他手段支付。 马尼拉之西班牙船只前往澳门需用现金支付的1.5%的关税维持不变, 欧洲葡国船只支付的2%的关税亦维持不变。 同时, 澳门居民的船只则减至2%, 但载于附件6的、致澳门议事会敕令中所规定的有关自本省城前往澳门的葡国船只的种类、效力及货物的关税不变。 前述规章与关税表应呈交王室, 以便送陛下御览颁行。 但在御准之前, 阁下应对此予以临时监管并执行。
 22.第五条圣谕是, 陛下希望在中国稳固建立传教团, 以便为其传教士提供援助, 传播基督教义, 使重要的澳门受益。 陛下认为, 达到这两个目的的最有效方法是为那个基督属地的教会任命葡萄牙主教,正如陛下所任命的北京主教一样; 同时还应委派敏锐之士协助主教, 在那里的圣约瑟修院中设立一个教会学校, 如同《给北京主教的指示》 中的旨意一样; 或在更适宜的圣保禄教堂建立教会学校。 鉴于有关训令中对此事涉及甚多, 且有关主教将与阁下及上一级大主教广泛讨论之, 本人不赘言。
 23.在同一指示中, 还命令前述主教一经抵澳, 即着手了解中国皇帝给予葡国的特权、 豁免及自由,以便在北京寻求确认其存在依据, 同时重新寻回由于过失、 大意或意外而失去的特权、 豁免及自由。 这件事极为重要, 须高度重视。 因为时间迫切, 不可能在指示中论述得十分详尽。
 24.造成澳门目前衰败的重大根源之一, 是在北京没有人及时向皇帝、 大臣报告澳门的事宜。
 25.负责最近距离监管澳门事务的广东总督的下属官员, 一般狂妄自大、 野心勃勃, 但又胆小怕事、只图谋私, 且不识法律, 不讲理性。 他们在澳门的所作所为充满了不公正、 暴力和压迫。 在北京无人向皇帝报告真实情况, 而该葡国据点的居民则生活于前述中国官员的暴行之下, 但他们除施暴者之外再无人可以申诉。
 26.该重要据点的议事会大部分成员由逃亡到那里的不良分子或类似的人组成, 他们所有人对管理一窍不通且眼光短浅, 只希望通过航海及贸易寻求财富,只关心如何小心行事不触怒蛮横无理的中国官员, 在中国官员示意时, 卑躬屈膝地向他们奉上可能自王库掠取的财产; 而对葡萄牙民族的尊严及其在澳门不可置疑的主权毫不在乎。
 27.在阿罗那 (Alorna)公爵任印度总督及文东尼任澳门总督期间, 广东总督及其下属中国官员命令修建了石碑, 目前在议事会院子中就立有一块这样的石碑, 而议事会还为之出资40澳门元, 另一块石碑建于望厦中国衙门 (又称白宫)。 这些均说明需在北京有既敏捷又聪颖, 在皇帝面前代表澳门事务的人士, 向皇帝说明中国官员之残暴蛮横, 以便获得皇帝之允许, 换救以往及现在的损失。
 28.在上述石碑上, 以中葡文写着以广东总督及另一些中国官员名义而非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命令。这些命令完全摧毁了基督教义及葡萄牙王室的主权;而且这些命令如不获严格遵守、受到触犯,中国官员便有了一再掠劫的借口。而如果无人向皇帝及其大臣告知上述中国官员对澳门居民的暴力蛮横,及其罔顾前朝皇帝们给予葡国的特权、豁免及自由,中国皇室便无法相信葡国王室过去之陈述的公正性及理性,不能使他们采取有力措施,如命令撤走有关石碑。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中国皇帝认为葡萄牙民族名声甚佳,甚至令人在宫廷中习天文及其他技艺,而且只愿意任用葡国人,这种偏爱与尊敬表现了皇帝陛下在北京对我们的态度,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们在澳门所受到的粗暴对待是中国官员的个人行为,而不是皇帝的旨意,一切将会在中国皇室认清事实真相后终止。
 29.为此,北京主教必须从果阿获知关于澳门的状况、利益及一切有关情况,同时也有必要了解一切可能了解到的中国皇帝于不同时期给予居澳门葡人的特权、豁免及自由,然后再前往赴任。这些特权、豁免及自由肯定已载录于超过两百多件的金札或特权书中。作为印度总督的阿罗那公爵及其后来的“不幸公爵”(Marques infeliz)当时曾令日本耶稣会翻译它们,但由于无法理解,故后者写信给澳门议事会,其回覆之译文编号为第7号,如果它们不见于议事会之秘书处,必会存于澳门耶稣会或议事会之仓库中,因为有关文件是从那里取来翻译的,且“不幸公爵”命令议事会继续收集,并将有关金札之译文送往果阿,这一切均载录于有关文件之中。有关向该主教嘱授之其他事宜,见所附“笔记”的第8点。
 30.第六条圣谕是命令从澳门议事会手中接管王室收益。为此应令议事会出示已公布的收益及登记账目,尽可能展示一个真实、清楚及符合实际的情况,同时展示至少10年以来的收入及其使用,例如积存、利息、贷款利息及积存的可靠性,财富及对个人的信贷,以及信贷的担保人;信贷的偿付及欠款情况,王库中的剩余资金等,以上一切资料均应妥善收藏。
 31.如上述剩余资本为第8点指出的30万两,或在扣除13.3万两正在生利及信贷之金额后在王库中尚余16.7万两,即16.7万雷耳,那么这笔放在那里毫无用处的钱应尽量发挥效力或令其像另一部分那样生利或贷出,但需小心谨慎为之。或可将其直接或通过果阿间接汇往葡国,由王库用于财政及中国事宜上。
 32.以上六条圣谕是陛下认为立即应对澳门这个重要但又不景气的据点实施的办法,阁下可对此补充认为必要的措施,使全部措施或圣谕所指的措施即刻施行,但其实施不应造成严重的不宜。认为不宜之处,应奏明陛下,以便按第12及第13点写明之方式予以处理。
 33.为实行上述措施,阁下应排除肯定会来自澳门议事会的质疑、困难与阻挠,尤其是出现似以往那样议事会预先得知果阿方面希望整顿该议事会的情况时,更应如此。过去发生过此等情形,但当时涉及之事宜并不像现在的如此重要,当时一些人,如罗利卡(Lourical)公爵,曾被迫派出一支舰队前往澳门,将拒不听从其命令的所有议事会人员抓获并带往果阿囚禁,但是由于这一消息被议事会在果阿之线人泄露,议事会在舰队抵澳前即已执行了公爵的命令,故囚禁决定终未被执行。如果阁下不小心行事,则会遇到议事会相同的,甚至更大的抵抗。
 34.这就是在果阿需讨论的事情,并在其尚未可行之前,一切保密。同时命令阁下准备一个本省舰队,护送北京主教及保卫澳门的步兵部队及炮队前往。该部队与炮队之司令宫应是具有一定才干、小心谨慎的军官,他们应带去平静和公众安宁,而不是去制造混乱和骚动,这一点是关键,阁下对此应予以警觉。舰队需带有部分火药、子弹及其他炮用弹药,以便更换。
 35.至于上述圣谕的执行者,阁下应任命贵政府中一名合适的大臣,以及一至两名国库官员或精于商业会计与审计的外来人员。这名大臣与由阁下任命的澳门总督(如果在那里有澳督合适人选的话)之职责不同,不会引起冲突。他们抵澳之后应不拘于礼仪或欢迎仪式,无需进行无用的访问或仪式,亦不应接受议事会或澳门其他人的大小礼物,而应立即召集议事会,宣读将与本指示一起交予阁下的御旨,命令议事会立即交出账目登记簿及其他有关王库收益、资本的文件,并由指定的两名王库官员予以审核。对于文件与账目混乱者,应以商业办法及方式整理,以便在澳门登记簿中使用,或在每年应交予贵省及本王室的账目中使用。同时,上述总督与大臣应执行或命令执行本指示第30点及第31点的一切命令。
 36.在进行上述核查及清账的同时,总督及大臣则负责在议事会之仓库及库房内检查并寻找第29点所指之金札及特权书;如寻而不果,则在耶稣会之收藏物或其遗物中寻找,如果有关物品已经售出,应在澳门进行有关调查,以便知晓是否曾收藏有上述金札及谁将其占有。而可能的占有人很可能是议事会,因为金札归其所有。 但无论如何, 需清楚知晓此等金札之下落及寻获的方法。
 37.之后, 总督与大臣应按第21点中的指示组建海关, 并为这一海关租用或建设关址及仓库。 而所需要的一大笔款项, 从王库基金中支付, 使其尽快完工并克服议事会肯定会进行的阻挠。本圣谕的颁行,将终止一切滥用职权的行为, 让人们认识到它对制止第11点指出的拍卖中的舞弊行为的作用。
 38.至于如何执行第19点中提出的军事防卫问题, 总督及大臣应小心谨慎为之。 首先应让议事会及其余居民了解该城所面临的被海盗攻掠的危险性。鉴于各国之间的和平已告终结并已处于战争之中。 因此, 将在中国海及澳门海岸出现大量这些及其他国家的战舰与商船。最令人担心的是, 这些船只的一部分或因需要或藉某一借口前往澳门港, 使澳门及其居民受到凌辱、抢劫及侵害, 而 (澳门) 又无防卫能力可以抵御之, 正像当年荷兰人对澳门之所作所为一样。 为此, 陛下认为应由自果阿部队中抽调步兵部队及炮队保护之。
 39.几乎可以肯定, 澳门议事会不会对这些充分的理由感到高兴, 因为一定会察觉到, 澳门防卫的改善将使总督拥有更大的权力及权威, 并使其超过议事会目前的容忍限度, 在政府中拥有更大的影响力。出于这种考虑, 议事会一定会尽一切可能阻止前述部队驻于澳门, 为此他们甚至可能求救于中国官员,并像以往一样使这些中国官员相信有关军队驻澳之目的在于减弱他们在澳门的权力, 从而与中国官员合力使有关部队撤回果阿。
 40.总督及大臣对于此等煽动性建议, 应小心警惕地枢理, 并小心调查其所作所为及用意何在。 一但发现谋划者, 即行将其逮捕押往战舰中, 并将被告及其案件卷宗送往果阿, 以便在那里受审并申张正义。在中国官员确实反对有关部队驻守澳门的情况下, 应以上述理由向其解释, 并称已将这些理由告知在北京的皇帝, 相信皇帝会认为理由是正当及合适的。 总督及大臣在作出这些回覆之后, 即使有关中国官员反对, 亦应执行陛下之圣谕, 设立有关防卫。
 41.最后, 关于第22点所提的设立教会学校一事, 亦应谨慎为之, 尤其是在前述两块石碑所刻的法律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北京主教滞留澳门期间, 将入住圣约瑟修院。 如果有些学生希望入读该教会学校,主教可将其作为随身仆人收留, 以便在前往中国后将其交予该教区枢理, 后者在主教离开后, 亦可入住圣约瑟修院。指示全部叙述完毕, 上帝与你们同在。
 卡斯特罗 (Martinho de Mello e Castro)1783年4月4日于阿茹达宫。

(选自吴志良: 《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第386~397页,澳门成人教育学会1998年版)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1887年12月1 日,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 大西洋国大君主, 两国彼此友睦历有三百余年, 因愿倍敦友谊俾永相安, 曾于光绪十三年三月初二日, 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 两国派员会议节略四条。 兹欲订立通商和好条约, 彼此遵守, 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管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多罗庆郡王,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工部左侍郎孙;
 大西洋国大君主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钦赐佩带圣母宝星佩带暹罗日本红带佩带大日斯巴尼亚国嘎罗斯第三头等宝佩带意萨贝勒嘎多利格头等宝星暨佩带大奥国铁宝盖宝星罗;
 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公同较阅, 俱属妥善, 特将议定条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 一、 大清国大皇帝、大西洋国大君主, 两国仍旧永远敦笃友谊和好, 并两国商民人等, 彼此侨居, 皆全获保护身家。
 第二款 一、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
 第三款 一、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
 第四款 一、大西洋国坚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厘,其如何设法协助并助理久长,一如英国在香港协助中国征收由香港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厘无异。其应议协助章程之大旨,今另定专约,附于本约之后,与本约一体遵行。
 第五款 一、大西洋国大君主可派钦差大臣各等员,诣大清国京都驻扎,其钦差大臣各等员并随员、眷属人等,可在大清国京都,或常行居住,或随时往来,抑或在准别国钦差大臣所寓之处居住,皆候奉本国谕旨遵行。大清国亦可派钦差大臣驻扎大西洋京都理斯波阿,或随时到京,亦钦候本国之旨。
 第六款 一、大清国、大西洋国所派钦差大臣各等员于居住之处,无不按照情理,以礼优待;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动。
 第七款 一、大西洋国官员有公文照会大清国官员,均用大西洋国字样缮写,并翻译汉文相连配送,各以其本国之字为凭。
 第八款 一、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大西洋国大宪与大清国无论京内京外各大宪公交往来,俱用“照会”,大西洋国二等官员与大清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大清国大宪用“札行”;两国平等官员,则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位者赴诉,均用“禀呈”字样。
 第九款 一、大西洋国大君主可设立总领事官、领事官、副领事官、委办领事官驻扎大清国通商各口地方,并如准别国在他处设立领事官,亦准大西洋国设立。该领事官职分权柄,皆与别国领事官所操行者无异,无论何时别国领事官享获优免、利益、防损种种恩施,大西洋国领事官亦如大清国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一律无异。大清国地方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文移往来,均用平行之礼。凡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员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委办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至所派之员,必须西国真正职官,不得派商人作领事官,一面又兼贸易。但不拘何口,大西洋国若未便设立领事官,可暂请别国领事官代为料理,大清国亦听其便。
 第十款 一、所有中国恩施、防损、或关涉通商行船之利益,无论减少船钞、出口入口税项、内地税项与及各种取益之处,业经准给别国人民或将来准给者,亦当立准大西洋国人民。惟中国如有与他国之益,彼此立有如何施行专章,大西洋国既欲援他国之益,使其人民同沾,亦允于所议专章,一体遵守。
 第十一款 一、所有大清国通商口岸均准大西洋国商民人等眷属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船只随时往来通商,常川不辍。其应得利益均与大清国相待最优之国无异。
 第十二款 一、大西洋国商人起卸货物,纳税俱照咸丰八年各国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十三款 一、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大西洋国商人自雇小船驳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大西洋国商人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其船及挑夫人等亦不准人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律惩办。
 第十四款 一、大西洋国商民居住通商口岸,任便雇觅诸色华庶在中国襄执分内工艺,大清国官毫无限制禁阻。惟不得违例雇觅,前往外洋。
 第十五款 一、大西洋国人民在中国地方,如有被人欺凌扰害,大清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财产得以安全。倘或被人抢夺,放火烧毁房屋,抢劫财物者,地方官即行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照律例严办。大清国人在大西洋国所属地方如有被人欺凌扰害,大西洋国官员亦照此一体办理。
 第十六款 一、大西洋国商民在通商各口地方买地、租地、或租房,为建造房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墓,均按民价公平定议照给。惟须由业主报明地方官查明无碍居民方向者,方可交易,不得互相勒掯。至于内地各处并非通商口岸,均议定不得设立行栈。第十七款 一、 大西洋国商人运货赴通商口岸贸易, 其单照等件均照各国章程由各关监督发给。其并不携带货物之民人, 专为持往内地游历执照, 由领事官发给, 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 如饬交出执照, 应可随时呈验, 无讹放行, 雇船、 雇人装运行李、 货物, 均不得拦阻。 如其无执照, 或其中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 可就近交送领事官惩办, 沿途只可拘禁, 不可凌虐。 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 地在百里, 期在五日内, 毋庸请照。 惟水手、 船上人等不在此列。 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 另定章程。
 第十八款 一、 大西洋国船只在大清国辖下海洋地方有被强盗抢劫者, 地官者一经闻报, 即行设法查追拿办, 如能追得赃物, 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十九款 一、 大西洋国船只有在大清国沿海地方碰坏、 搁浅或遭风等事, 该口地方官查知, 即设法妥为照料, 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 以昭睦谊。
 第二十款 一、 大西洋国商船应纳钞课, 各按船牌可载若干吨而纳; 一百五十吨以上, 每吨纳钞银四钱, 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 每吨纳钞银一钱。 既纳钞后, 监督官给发执照, 开明船钞完纳。
 第二十一款 一、 输税期候, 进口货于起载时, 出口货于落货时, 各行按纳。
 第二十二款 一、 大西洋国船主一进通商各口, 欲将货物在该口但卸几分, 即以所卸多寡照数纳税。其余货物欲带往别口卸者, 其税银亦在别口输纳。
 第二十三款 一、 大西洋国货船进口, 并未开舱, 欲行他往者, 限二日之内出口, 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 即须全数输纳。 此外船只出、 进口时, 并无应交费项。 凡船进口, 一到之时即应报明,以备查核。 如于二日时刻内漏报, 照例罚办。
 第二十四款 一、大西洋国商人, 在各口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 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 倘带例应完税之货, 则每四个月一次完钞, 每吨一钱。
 第二十五款 一、 大西洋国船只欲进各口, 听其雇觅引水之人, 完清税务之后, 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二十六款 一、 大西洋国船只甫临近口, 监督官委派员弁、 丁役看守, 或在西洋船, 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 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 不得私受毫厘, 倘有收受查出, 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二十七款 一、大西洋国船只进口, 限一日内该船主将船牌、 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 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 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 照会监督官, 以凭查验。 如过限期, 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 每日罚银五十两, 惟所罚之数, 总不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 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捏报者, 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 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 可不罚银。
 第二十八款 一、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 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 即罚钱五百两, 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二十九款 一、大西洋国商人上货、下货, 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 如违, 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三十款 一、各船不准私行拨货; 如有互相拨货者, 必须先由监督官处发给准单, 方准动拨。违者, 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三十一款 一、各船完清税饷之后, 方准发给红单, 领事官接到红单, 始行发回船牌等件, 准其出口。
 第三十二款 一、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 徜海关验货人役与大西洋国商人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 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三十三款 一、凡纳税实按斤两秤计, 先除皮包、粉饰等料, 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 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大西洋国商人意见不同, 即于每百箱内, 听关役拣出若干箱, 大西洋国商人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 得若干斤, 除皮算之, 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余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大西洋国商人赴领事官报知情节, 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 商量酌办,惟必于此日禀报, 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 监督官暂缓填簿, 免致后难更易, 须俟秉公核断明晰, 再为登填。
 第三十四款 一、大西洋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大西洋国商人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按价抽税条内之法办理。
 第三十五款 一、大西洋国商人运洋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关舱出住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大西洋国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第三十六款 一、大清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应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以杜弊端。
 第三十七款 一、凡约内载明大西洋国商民何者当罚,何者充公入官等项,均系归于大清国充公,与别国无涉。
 第三十八款 一、大西洋国货物,在通商不论何口,既已按例输纳进口正税,倘欲自入内地贩运者,应照各国现定章程办理;其在内地买土货贩运出口,或前赴长江各口,或欲运往外国,亦俱照各国现定章程办理。大清国各关书役人等如有不遵条例诈取规费者,由大清国照例究治。倘有多收税饷查明实系误收者,由大清国随时酌办。
 第三十九款 一、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四十款 一、税课银两,由大西洋国商人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四十一款 一、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以昭画一。第四十二款 一、大西洋国船只,只准在通商各口处所出入贸易。除第十九款所议未能防范之事外,如有在别处沿海地方入口或私行买卖者,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三款 一、凡船只由通商各口前往别口并澳门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给发执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毋庸输纳船钞。
 第四十四款 一、大西洋国商船,如查有涉走私情弊,即将该走私之货,无论何项、何价,全数查抄入官,仍俟该商船账目清楚后,严行驱逐,不准在港口贸易。
 第四十五款 一、大清国大西洋国交犯一节,除中国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门地方潜匿者,由两广总督照会澳门总督,即由澳门总督仍照向来办法查获交出外,其通商各口岸,有犯罪华民逃匿大西洋国寓所及船上者,一经中国地方官照会领事官,即行查获交出,其大西洋国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国地方者,一经大西洋国官员照会中国地方官,亦即查获交出;均不得迟延袒庇。
 第四十六款 一、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第四十七款 一、在大清国地方,所有大西洋国属民互控案件,不论人、产,皆归大西洋国官审办。第四十八款 一、大清国人如有欺凌扰害大西洋国人者,由大西洋国官知照大清国地方官,按大清国律例自行惩办。大西洋国人如有欺凌扰害大清国人者,亦由大清国官知照大西洋国领事官,按大西洋国律例惩办。
 第四十九款 一、大清国人有欠大西洋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必须认真严行查拿,如果系账据确凿、力能赔缴者,务须追缴。大西洋国人有欠大清国人债务不偿者,大西洋国领事官亦一体追缴。但不论是何情形,两国均不保偿民人欠项。
 第五十款 一、大西洋国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呈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查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发还。大清国人有禀赴领事官呈递,亦先报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五十一款 一、大西洋国民人如有控告大清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递禀,领事官查核其情节,须力为劝和息讼。大清国民人如有赴领事官衙门控告大西洋国人者,领事官亦应查核其情节,力为劝息。若有不能劝息者,应由大清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各按本国之律例,公平讯断。
 第五十二款 一、天主圣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全获保护;其安分无过者,大清国官不得苛待禁阻。
 第五十三款 一、 各国议立和约原系汉、 洋文字, 惟因欲防嗣后有辩论之处, 兹查英国文字, 中、外人多熟悉, 是以此次所定之和约以及本和约所附之专约, 均以中国文、 大西洋国文暨英国文三国文字译出、缮写、 画押六纸, 每国文字二纸, 约属同意。倘遇有大西洋国文与中国文有未妥协之处, 则以英文解明所有之疑。
 第五十四款 一、所有现议定之和约并所附之专约, 俟大清国大皇帝、 大西洋国大君主, 两国御笔批准, 则在天津彼此即早互换后, 再行刊刻通行, 使两国官民咸知遵守。 现经两国钦差大臣将英文、 汉文、 西洋文条约章程各二份, 校对无讹, 亲笔画押, 钤用关防, 以昭信守。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
 大清国特派管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多罗庆郡王,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工部左侍郎孙
 大西洋国特派钦差驻扎中国便宜行事大臣罗
 附 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7, 12~31页。 葡、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 274~279页。
 本条约系在北京签订, 又称为《北京条约》。 一八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选自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 第524~530页; 亦见黄月波等编: 《中外条约汇编》第412~415页)

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 《华人风俗习惯法典》


 鉴于1869年11月18日法令将1867年7月1日 《民法典》条文延伸至海外省时, 对澳门省 (第8条第1款) 属华务检察长负责的案件中华人风俗习惯作出特别处理;
 鉴于需要将澳门华人在家庭和继承方面的一些风俗习惯提高到法律权利义务层次;考虑到澳门省总督的提议;
 经听海外咨询委员会 (Junta Consultiva do Ultramar) 和部长会议的意见;
 兹依君主立宪章程第一修正案第15条第1项赋予政府的权力, 颁布法令如下:
 第一条 保留并特别处理修订汇集为以下条文的澳门华人的特殊和专有风俗习惯。
 独一款 本法典与天主教婚姻律例相违的条文, 不适用于信奉天主教的华人。
 第二条 华人依照中国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 与本国律例所承认的天主教婚姻和民事婚姻具有完全同等效力。
 第三条 除非婚前有约在先, 丈夫无须经妻室许允, 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及处理有关的诉讼。一 陪嫁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须获妻子许允方可处置。
 二 妻子可以自由支配父亲以嫁妆形式赠送的名为“私己”之财产以及首饰和衣服。
 三 其余一切财产均视为丈夫所有。
 四 私己财产是指女子出嫁时, 带来或由父亲所赠, 或于婚前自行购置, 但不在婚约列明的财产。第四条 夫妻财产概由丈夫管理。
 第五条 “私己”财产不在此列, 由妻子自行管理。
 第六条 夫妻可以在婚前载定, 妻子出嫁时带来和婚后以任何形式购买的财产, 由妻子自行管理。·792· 澳门大辞典第七条 妻子犯有通奸罪时,丈夫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解除婚姻。第八条 丈夫可以下列任何一个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异和分开财产:
 1.妻子婚后35年仍无生育;2.严重虐待和中伤;3.麻风病;
 4.搬弄是非,小偷小摸或醋性十足。
 独一款 若丈夫患有麻风病,妻子亦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居。
 第九条 无论离婚或分居,儿女均由丈夫抚养。
 独一款 在第七条独一款的情形下,儿女由妻子抚养。
 第十条 获准离婚或分居后,妻子只有权拿走本人的财产。
 第十一条 丈夫在婚内和离婚后均可纳妾。
 第十二条 妾侍所生子女享有与妻子所生子女同等地位权利。
 第十三条 丈夫只在可以要求离婚或分居和分开财产的情况下,抛弃妾侍。
 第十四条 华人无男嗣时,应立一养子。
 第十五条 养子应从丈夫近亲中挑选,尤以丈夫兄弟及最近辈分者的次子为优先。
 独一款 有一养子时,不能再立另一个。
 第十六条 丈夫去世既无男嗣又未立养子时,由寡妇在上一条相同的条件下在其夫的亲属中过继一养子。
 一 没有寡妇时,由(丈夫最近亲属的)家长过继养子。二 只在本条第一款情形下,没有次子时可以领养长子。
 第十七条 只有在华务检察官署立案,或经签订私契或公契并经其父亲或法定代表明确同意时,收养才具民事效力。被领养人年满14岁时,尚需本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养子过继后即离开亲生父母家,并在继父母家中享有亲生儿子的所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一切民事和宗教效力。
 第十九条 只在亲生父母去世未有继承人时,养子才可接受其遗产。
 第二十条 父母应为年满16岁的未娶先逝儿子和没有儿子和养子的鳏夫领养儿子,亦可为未满16岁夭折的儿子领养儿子。
 独一款 此一养子只能在前述条款规定的条件下收养,并代表已去世继父的一切民事和宗教权利。第二十一条 若某华人依本法典必须领养儿子而养子未及成年或可能未成年时,其去世时所清点的遗产依孤儿法例处理。
 第廿二条 遗嘱须依葡萄牙法例订立。
 独一款 密封的遗嘱可以中文书写,但立案送批时,依《民法典》第1922条第1、3、4款作出之声明,则须由立嘱人亲自作出。
 第廿三条 父母去世,继承权只归儿子。
 一 长子或其代表人的遗产份额为其他儿子的双倍。
 二 未婚女儿不分遗产,但有权收取相当于其他儿子遗产份额四分之一的嫁妆。
 第廿四条 寡妇有权获得膳食,直至再嫁为止。
 第廿五条 未分遗产前,先分出一成作为全家公产,并以此名义将不动产在登记局登记,交由长子管理,若家族成员(Conselho de Familia)认为不应由长子管理时,则在其他继承人中挑选一人管理。
 第廿六条 20岁为成年,依农历计算,即出生当年为一岁。
 第廿七条 年满17岁可以脱离父母约束。
 第廿八条 父权由父亲行使,父亲不在或无法行使时,由其母亲行使,不论其母是妻是妾。
 第廿九条 离婚依《民事诉讼法典》第443及其后条款规定所适用部分办理。
 第三十条 誓词将依澳门法院所采用格式宣读。
 独一款 这些格式附录于后并视为本法典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一条 援引本法典例外情况而协议采用《民法典》以及 (葡萄牙) 王国其他法例者, 依后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当华人为非广东广西籍人士时, 所有其他居澳华人的风俗习惯均获得尊重。
 独一款 这些风俗习惯可以通过法律允许的任何途径来证明。
 第三十三条 自本法典条文生效之日起, 只要本法典没有特殊规定, 在海外生效的一般和特殊法律,均延伸至澳门华人。
 第三十四条 撤销与本法典相违的法例。
 海军暨海外事务部部长和国务秘书着令颁行
 1909年6月17日

(选自吴志良《澳门政制》第44~46页, 澳门基金会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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