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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

澳门地区发行货币之制度

1995年1月26日由澳门总督韦奇立命令公布实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使澳门地区的金融法律体系有一机制,以便以一般及抽象之方式制定发行货币的制度。因此,澳门总督在听取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意见并听取咨询会的意见后,特制定该法。全文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在澳门地区流通的货币,包括纸币及硬币,硬币包括常用之硬币、纪念币及特别用于钱币学方面之硬币,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100个以上的硬币。(2)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定流通力之货币为澳门币(MOB),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具有法定流通力之货币,得作支付工具使用,但法律或规章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在本地区交与第三人并由第三人拥有的纸币,或由发行实体在行使职能时交与第三人并由第三人拥有之纸币,视为流通的纸币。(4)硬币及纸币破损之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公告指定的机关兑换;对破损纸币之计算价值标准及有关更换或偿还程序,由发行实体订定。(5)任何机构或个人应拒绝接受怀疑属伪造的任何类型货币所作的支付或存放,任何公共实体或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监督之私人实体,有义务扣押向其提交而怀疑属伪造的货币,并应记录有关持有人的身份资料,倘为刑事侦查及刑事程序的目的,应尽快将扣押的货币交与司法警司。(6)该条例还就违法行为、外币、发行货币的保证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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