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大利亚广播电视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大利亚广播电视法1942年颁布。共134条。主要内容: (1)成立澳大利亚广播审理团,负责颁发、登记、延期或吊销电台、电视台执照等业务。(2)设立广播委员会。通过全国广播电台每日定时广播有关发生在联邦内或世界各地区的新闻。(3)确定联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节目标准和广告标准,如不准播映烟草广告等。 澳大利亚广播电视法 《澳大利亚广播电视法》是澳大利亚政府于1942年颁布的广播电视方面的基本法律,曾经过多次修订。它由四部分组成,共134条,体现出澳大利亚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体制。第一部分是关于澳大利亚广播审理团的组成和职权。法律规定,审理团是由总督指定的5人以下的无限任期的法人团体,每位成员任期5年,年满65岁者不能再担任委员。审理团的职责共9项,主要是颁发广播执照,对广播的业务和技术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是关于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1983年改名为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简称ABC)的组成和职权。法律规定,ABC的委员会由6人以下的委员组成,总督指定。其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妇女。任期5年以内。ABC是一个无限任期的法人团体。它有权编辑、整理、制作、传播它认为适宜的广播电视节目,举办公共娱乐活动并从中提取收入,并领导全国的公共性质的广播电视台。同时,ABC有义务播放政府部长为国家利益以书面形式指示播放的材料。ABC的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广告。1983年,ABC的委员会称为“经营委员会”,成员增至9人,其中6—8名非专职委员由总督任命。第三部分是关于特别服务部的组成和职权。特别服务部是根据澳大利亚多民族的特点及对大洋洲的广播需要而设立的,主要提供多种语言的广播电视服务。第四部分是关于商业广播与电视服务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商业广播电视台可以播放广告(但星期日不得播放),但不得播放烟草广告、医药广告(除批准的之外)。审理团有权要求这类广播电视台提供指定的信息资料。政府部长可以书面或电报形式,要求商业台播放为国家利益而指定播放的材料,但在连续24小时内,不得超过30分钟。部长有权禁止播放任何材料,但在此后七天之内需向两院提出报告,说明理由。 ☚ 默多克 镜报集团报业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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