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潘亚太等贩毒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潘亚太等贩毒案 潘亚太等贩毒案本案发生于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案犯潘亚太伙同其兄潘亚其并邓成富等一共七人贩卖鸦片烟泥二次。先经广东巡抚将潘亚太依例判处充军,将其兄潘亚其定为从减等,依律判处徒三年。后刑部湖广司以潘亚其系潘亚太胞兄,属一家共犯,应独坐尊长潘亚其以贩卖之罪,潘亚太系属卑幼,应免予刑事处罚,将本案驳回重审。广东巡抚又因此覆称,潘亚太系本案罪魁,虽有其兄共犯,惟鸦片烟戕害生命,祸同鸩毒,似应依“侵损于人”之律依凡人首从论,请示刑部可否照原判决将潘亚太判处充军,将潘亚其减等判处徒三年。湖广司在起草驳稿时,指出鸦片烟虽系可以害人之物,然贩卖者意在图利,非有意于害人,与斗殴杀伤之损伤于人者迥然不同,买食之人亦系自愿,假如因而致死,也不能将贩卖之人抵命,因此不能以“侵损于人”之律论处。刑部同意湖广司的意见,但考虑到潘亚太系纠集起意之人,邓成富等五人均由潘亚太纠集,如将潘亚太予以免罪,则必致该犯纠约邓成富等人之罪于不问,“殊未允协”。刑部认为,对潘亚太一犯仍应依“兴贩鸦片烟为首”例判处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潘亚其听从其弟主使,兴贩鸦片烟,按“一家共犯只坐尊长”之律也应判处充军之刑,但其弟潘亚太因纠有外人,仍照首犯科断,不在卑幼免罪之列,而潘亚其本为从犯,又系共犯之尊长,如也判处充军,则弟兄二人罪无差等,转较“兄从其弟损伤于人”之案以凡人首从论者为重,“揆之情法,似失其平”,因此对潘亚其酌照所犯为从本罪于首犯军罪上减一等,判处流三千里,结束本案。 ☚ 茹泳太等私入围场驮运木植案 姜玉中等盗伐林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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