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
对超过报关期限而未报关的进口货物,海关按规定征收的费用。滞报金的起收日期,进口货物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5日;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抵达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日;邮运进口货物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滞报金按日征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1) 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2)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4) 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