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溢额再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原保险人将与自身财力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作为分出额,并分别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一种再保险方式。溢额再保险接受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受限额是以不超出约定的最高金额并以约定的承受倍数为限。对于保险金额超过约定溢额的业务,原保险人可分层设计,进行第二、第三溢额的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亦称 “溢额合同再保险”。比例再保险的一种方式。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超出自留额的溢额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分出公司先按危险单位分别确定自留额,然后将超过自留额后的剩余数额,即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分给分保接受人,分保接受人按其对原保险金额所负责任的比例来计算每一笔分保业务的保费和分摊赔款。它的特点是自留额不变,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随保额的不同而变动。这种方式手续复杂,费用较高,但灵活性较大,因而被广泛采用。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亦称“溢额合同再保险”。比例再保险的一种方式。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超出自留额的溢额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分出公司先按危险单位分别确定自留额,然后将超过自留额后的剩余数额,即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分给分保接受人,分保接受人按其对原保险金额所负责任的比例来计算每一笔分保业务的保费和分摊赔款。它的特点是自留额不变,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随保额的不同而变动。这种方式手续复杂,费用较高,但灵活性较大,因而被广泛采用。

☚ 比例再保险   溢额合同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保险人先将与自身财力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额的一定具体金额作为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作为分出额(也称合同最高接受限额),并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
风险、自留额、合同线数或限额是溢额再保险的三个要素。风险是成立契约的前提,自留额和限额(线数)是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来确定的。自留额是保险人当承保一个单独风险或一群风险标的时由自己承担的数额。溢额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来订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这是保险企业确定其能够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划分危险单位是比较复杂的,需视不同险别来决定。分保合同一般约定,每一危险单位如何划分由保险人决定。同样,自留额多少也由保险人决定。确定自留额需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❶危险度即损失率。危险度的高低与自留额的大小成反比例。
❷保险金额的大小,危险密集程度或累积可能。
❸承保的规模、内容。
❹费率适当与否,有无统一费率规章,同业能否遵守。
❺公司准备金多少等。分出额和自留额是互为联系的。分出额也称合同限额,合同的容量用线或单位来表示,将自留额1“线”作为制订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再保险人的责任额与保险人的自留额有一定的倍数关系。这是溢额再保险的特点,也是它归属于比例再保险的道理所在。
保险人为便利处理保险金额巨大或危险性质特殊的业务,可在订立第一溢额合同的基础上,再组织第二、第三甚至第四溢额合同作为第一溢额的补充,以满足业务的需要。所谓溢额,即任何危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自留额时,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分配于各再保险人。普通溢额合同,称为第一溢额,在第一溢额合同已接受足额后,再安排第二溢额合同。故第二溢额合同仅在某一危险的保额大于保险人的自留额加上第一溢额所有全部分出金额时才适用。第三、第四溢额合同,依此类推。当然,解决业务需要增设多层溢额是一个办法,但也可以仍维持一个溢额增加自留额即线数来解决,或超过第一溢额后的业务安排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解决溢额问题。
溢额和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这个比例,随承保风险的数额而变动。分保比例确定以后,计算分保费和摊付赔款时就有了依据。
溢额再保险的限额,还可以按照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确定。在工业火险中,往往应用这种计算方法,因为此种标的不易遭受全损。最高可能损失按照意外灾害的统计数字估计,一般根据建筑的性质、堆积商品与危险严重程度以及不同建筑的地点等各种因素来估定。对于某些工业危险,正确估计最大可能损失不太容易。因此,除对具体工业风险需具有必需的技术知识以外,还应该有一个足够的保证系数。一般是在合同中加上一条在最大可能损失估计相差太大时的补充规定,要求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补充负责一定成分。例如,一化工厂估计最大可能损失为50%,在一次爆炸事故中却损失了保额的80%,根据再保险合同规定,当实际损失与估计的最大可能损失相差超过15%时,保险人对超过部分的损失要负责50%。那么上述赔案,保险应负责估计错误的责任7.5%,即溢额再保险人应赔付的成分为72.5%。
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分保中应用最广泛的方式,特别适用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保险金额不均衡的业务,如火险、人身险和人身意外险,同样也适用于运输险、偷窃险及信用险业务。在国际分保交换中,溢额再保险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接受的分保业务之一。
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能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来确定保险人认为合适的自留额。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全部由保险人自留,可以自留大部分保险费。不论在业务的选择上和节省分保费支出方面,都有其灵活性和优越性。如果自留额订得适当,保险人自留的业务量多,质量又较好,保额也较均匀,保险人的业务稳定性是可以保证的。但如果承保的业务损失都是低保额的业务,赔款都在自留部分以内,全都落在保险人自己的头上,就会产生相反的结果。此外,溢额再保险在业务管理上和具体工作上比较繁琐、费时,需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

☚ 成数再保险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比例性再保险的一种方式。在该方式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预先签订溢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对每个危险单位的自留数额,当保险金额超过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其超过部分即自动地分给再保险人承保。原保险人的自留数额是指在每个危险分给再保险人之前,必须自己承担的责任数额。该数额的确定,一般以所保业务质量的优劣为依据,对损失率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反之,则可提高自留额。再保险人承受分保的最高限额,一般以约定的“线”数(Line)或单位(Unit)来表示,一“线”的金额相当于原保险人的自留数额。在溢额再保险业务中,对于保险金额巨大的业务,可分成为若干“线”。若原保险人进行了第一次溢额再保险后,仍有多余的“线”(即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与第一次溢额再保险的限度)时,还可以同时同其他的再保险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溢额再保险。在以保险金额作为责任分配基础的再保险方式中,溢额再保险是应用最早和最广泛的方式。有关每一危险单位的分保费及在发生损失时再保险人应摊的赔款,按再保险人分保的溢额占原有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 成数再保险   非比例性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原保险人按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即溢额,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原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保险费和支付赔款。它是以保险金额计算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自留额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限额,再保险人对分入的再保险责任也有承受的限额,这个限额称为“线”,一“线”的保险责任相当于原保险人自留额,若再保险人承受责任的限额为五线,就意味着可以接受五倍于原保险人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原保险人的溢额超过再保险人承受责任的限额时,可以与另外的保险人办理第二或第三溢额的再保险。

☚ 信用保险   减数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surplus reinsurance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4 14: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