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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5日由省人民政府颁布,8月1日起实施。共8章28条。主要规定有: 凡在我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单位,须经审批后,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方准生产。禁止生产、销售和运输拉炮、摔炮、打火纸等产品; 禁止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生火、用明火照明和露天堆放烟花爆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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