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由省交通厅、省法制局等单位组成《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制定的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6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实行。办法共21条,其主要内容为:
❶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统一港口管理,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维护港口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水运事业的发展。
❷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省航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港口规划、建设管理、港口装卸搬运市场、港埠企业管理、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❸港口所在的城镇只设一个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❹在港口区域内进行建设,须经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❺年货物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港口建设规划,须经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航运部门归口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货物吞吐量不足100万吨的港口规划建设,须经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航运管理部门归口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❻港口管理机构应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专用码头。
❼兴办港埠企业或从事营业性质港埠业务单位的个人,必须向港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
❽凡违反本办法,分别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