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第一个地方性环境标准。由省标准局发布,198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该标准在全省工业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粉尘、硫化氢、氯气、铅、氯化氢、氟化物、汞、砷化物、氨、硫酸(雾)、苯酚、氰氢酸等主要大气污染物 (约占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的99%左右) 为标准的控制项目,再根据全省各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差异,在考虑执行标准的企业现有经济技术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在不同行业和排放高度的4个级别的排放标准值。该标准与国家和其他省市同类标准比较,其特点是考虑了主导风上风向与其它方位,现有排污单位与新建、扩建和改建单位,城区和郊区、城市与农村的区别以及全省各地区的经济技术能力的不平衡。对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较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