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6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 00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湖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完善减免税审批手续,特发该通知,内容涉及:
❶减免税审批原则: 必须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违反规定减免; 必须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不得越权减免; 减免税款必须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
❷减免税审批权限: 对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额度以下,按18%、27%两档照顾税率后征税的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按15%的税率征税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适用上述优惠税率时,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审批;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1、2项,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所规定的减免税,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对省级国有企业、省供销社所属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不论减免税额大小,均报省局审批; 除上述三项规定外,其他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一律按税额大小报批: 凡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含10万元)报省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审批,县市局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❸减免税报审制度: 内容涉及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和报审时须附备的资料清单等。
❹减免税使用。经批准的减免税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审批文件中已指定用途的除外),不准挪作它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挪用的减免税款。
❺减免税检查制度: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检查,县(市)分局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其减免税照顾,如数追缴减免税款。地、州、市局亦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省局。
❻内部建帐制度: 县(市)分局要对减免税企业分户建立台帐,分年度反映减免税金额及审批的政策依据; 地、州、市局审批的减免税也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定期分析减免税变化情况。
❼减免税报批时间规定: 要求按政策规定进行减免税的企业,在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出后,要及时上报当地税务部门,由主管地税部门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其中,需呈报省局审批的,必须在下年度3月底前将审批资料报达省局。
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所得税减免,比照该通知执行。该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