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档案馆事业
1949年8月湖南和平解放后,人民政府即开始注意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从1951年7月开始,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逐步建立机关档案室。1958年以后,各地、州、市相继建立国家档案馆。1959年3月,湖南省档案馆筹备小组成立。至此,全省共建国家档案馆89个,实现了县县有档案馆的目标。到1963年,全省各级档案馆基本上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十年档案的接收任务,实现了重要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全省县以上档案馆实行军事管制或由军事机关将档案封存,全省档案工作陷于停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正式颁布后,全省档案部门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系。据1990年底统计: 全省有各级各类档案馆186个,其中国家综合档案馆137个,部门档案馆22个,大型企业档案馆27个; 馆藏档案共411.40万卷、资料139.94万册。在内容、门类、载体上更加丰富,充分体现了湖南地方特色。馆库建筑面积总计达12.66万平方米,拥有电脑32台,缩微成套设备31台、复印设备210台、空调设备241台、去湿机485台,档案保管条件不断改善。经过多途径、多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全省档案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有1929名工作人员获得了专业技术职称。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也有较大的变化和发展。新时期十年,全省档案部门共编辑出版各种档案资料2000多万字; 到1991年止,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占综合档案馆馆藏总量的33%; 查阅利用档案的日常接待量也不断增大,提供了大量的档案资料,为各级党和政府进行决策、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