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游击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游击队yóujīduì非正规的武装组织,以游击为主要作战方式。 游击队yóujīduì执行游击作战任务的非正规武装组织。张承志《北方的河》:“那时节的河畔枣又青又涩,吃得你肚子发胀,可是你一点不饿了。你快活得唱着‘横山里下来些~’。” 游击队yóu jī duì执行游击作战任务的非正规武装组织。1902年梁启超《论民族竞争之大势》:“列国之所以相对者姑勿论,至其所施于中国者,则以殖民政略为本营,以铁路政略为游击队,以传教政略为侦察队。” 集体 集体大我 公群 另见:机构 组织3 结合 ☚ 集体 团体 ☛ 游击队guerrilla force在敌军控制区域内,以武装形式从事反抗活动的非正规武装部队。游击队的反抗对象可能是入侵本国领土的敌军,也可能是本国领土上的现存政府,其打击目标往往是敌对方正规部队、具有军事价值的民用设施以及军事设施。各国游击队的活动可以说是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按照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4条的规定,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便可以在落入敌对权力之下时享有战俘待遇:“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的特殊标志;丙、公开携带武器;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由于战俘待遇与战斗员的资格直接相关、因而,可以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有组织抵抗运动人员享受战俘待遇,推定该类有组织抵抗运动人员具有能够直接参加战斗的交战资格。但是,在实践中,游击队通常是由被占领地的当地居民和残败军人组成的,从事分散和稳秘活动的组织,其成员多半混杂在一般平民居民中活动,没有统一制服,也没有明显的标明身份的标志,很难完全达到上述公约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游击队员无法得到战俘待遇。基于游击队的性质,游击队员在落入敌方权力之下时,都将遭受处罚。由于游击战在军事上的有效性已得到实践证明,游击战的形式现在和将来都可能继续存在下去,如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将游击队员与一般平民居民区别开,是否应当降低战俘待遇标准,将所有游击队员包括在公约保护范围内,已引起国际上讨论。游击队的反抗对象如果是本国现存政府,则其敌对行为属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范围,在原则上不在国际法规定范围之内。 游击队执行游击作战任务的武装组织。通常组织简单,装备轻便,行动灵活,是人民战争的武装组织形式之一。中国共产党自领导武装斗争开始,就十分重视建立和发展游击队。在历次革命战争中,多种形式的游击队,在山地、平原和江河湖泊,在广大农村、城郊和铁路沿线,长期坚持游击战争,牵制和消耗大量敌人,有力地配合主力部队作战,许多游击队逐步发展成为正规部队,为赢得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游击队,一般由军队派出或由当地人民群众组成。其编组方式和规模,根据作战任务、敌情、民情和地理环境等条件确定。通常组成游击支队、大队、中队和特种游击队。主要任务是: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建设和保卫根据地,保卫人民生命财产;迟滞和消耗敌人,破坏敌交通运输、通信、侦察、指挥、补给系统和各种基地,配合主力部队作战等。 游击队you ji duiguerrilla forces 游击队guerrilla forces(/detachment);partisan troo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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