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固定资产大修理折旧基金
港口按规定的大修理折旧率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的专用基金。“犬修理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基金”从六十年代初,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大修理费用虽然是以固定资产为计算对象,但不应视为折旧的一种,而属于预提费用的性质。因为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需要较多的款项,所以要分期预提计入产品成本之内,以便到大修理时才足以补偿。因此,他们主张把“大修理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基金” 改称为“大修理费用”和“大修理基金”。这一主张得到国家的承认,后来国家公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改用“大修理费用”和“大修理基金”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