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领导人离职审计
根据《厂长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应对厂长(或经理)实行离任审计。主要指港口企业主管机关提请对离任局长经理任期内的企业经济效益及厂长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其主要内容有:
❶考核领导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指标体系执行情况;
❷考核企业的后劲准备和自我改造能力状况;
❸考核企业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审计的目的而有所侧重。对厂长离任审计的结论,一是要客观公正,恰如其分; 二是要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布,使职工对企业资产,前任领导人的工作情况心中有数,以便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