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保险fishery insurance以渔船或渔民(工)人身为保险目标的保险。在中国,被保险的企业或个人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契约,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契约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者负损失补偿责任。中国渔业保险创办于1951年,一度停办,1980年恢复。中国渔业保险有两种:渔船及渔业企业财产保险;渔民(工)人身保险。这两种保险在国营和集体渔业企业中一般均由企业投保。社会主义保险制度是通过收取保险费,汇集分散的资金,构成社会保险基金,使渔业企业或个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 渔业保险fishery insur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