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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清末民事诉讼的控告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清末民事诉讼的控告程序

清末民事诉讼律有关上诉程序的一种。当事人对于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并向上一级审判衙门提起上诉,上级审判衙门再行审判的程序。清末实行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在接到第一审判决书后30日内提起控告,由上级审判衙门对案件依第一审诉讼程序再行审理并做出二审判决,但对于“不应许可之控告”、不遵法定程式的控告、不遵法定期限的控告,都应以“不合法”为由决定驳回。在第二审诉讼中,当事人仅能在要求变更第一审判决的声明范围内展开辩论,审判衙门也仅能在此范围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如认为控告无理由,则以判决驳回控告;若认为控告有理由,则以判决变更第一审判决。对于第一审审判衙门的违反诉讼程序的判决,第二审审判衙门应当予以“废弃”(即撤销),将案件发回第一审审判衙门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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