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淳熙客户逃移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淳熙客户逃移法 淳熙客户逃移法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 (1184年)颁布的禁止夔州路豪户暴力劫持或私下诱使地客迁移的法令。规定:将“皇祐法”关于禁止旁下客户逃移的条文由施州 (今湖北恩施)、黔州 (今四川彭水)推至夔(今四川奉节)、忠(今四川忠县)、万(今四川万县市)、归 (今湖北秭归)、浃 (今湖北宜昌)、澧 (今湖南澧县)等州,并出榜宣布补充规定:以淳熙法下达之时为界,此前客户逃移三年以内者,连同家属一道追回,限两月内返原田主处;搬移客户之田主不得以客户欠租负债为由拘占不放; 迁移徙居已及三年以上之客户,听其自愿,不归亦可;此法下达后客户再行逃移,不论年限,一律由当地政府追回,送归原主;若有强搬佃客者,援引《略人法》论罪;若系诱使客户搬迁,并只归还佃客本人而拘其家属不放者,援引《私诱他人部曲法》 治罪。 ☚ 皇祐官庄客户逃移法 自实法 ☛ 淳熙客户逃移法 淳熙客户逃移法简称 “淳熙法”或“淳熙逃移法”。南宋孝宗淳熙年间( 1174—1189 )颁布的禁止夔州路豪户暴力劫持佃客或私下诱使地客迁移的法令。共两次。一次是在淳熙十一年( 1184 ),由户部依据夔州路转运司之意见,将皇祐法规定原行于夔州路施州(治今湖北恩施)、黔州(治今四川彭水)禁止旁下客户逃移的条文,推至夔(治今四川奉节)、忠(治今四川忠县)、万(治今四川万县市)、归(治今湖北秭归)、浃(即峡,治今湖北宜昌)、澧(治今湖南澧县)等州,并出榜宣示补充规定:以淳熙法下达之时为界,此前客户逃移在三年以下者,连同家属一道追回,限两月之内返归原田主处劳作;搬移客户之田主不得以客户欠租负债为由,拘占不放;迁移徙居已及三年以上之客户, 听其自愿,不归亦可;此法下达以后,客户再行逃移, 不论年限, 一律由当地政府追还, 送归原主; 如有强搬佃客者, 援引《略人法》处罪。如系诱使客户搬移, 并只还佃客本人, 而拘其父母妻子不放者, 援引《和诱他人部曲法》治罪。另一次时间不详。 ☚ 皇祐法 开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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