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1992年1月31日颁布。本规则共8章80条。主要内容有:
公司上市申请。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交易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交易所递交以下文件: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B股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各有关方面同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签署的清算协议及附件。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表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B股发行情况报告,B股发行所筹外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使用情况报告,其他必要的资料。交易所作出准予上市的审查意见,连同上市审查表及申请人资料一起送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批准后,申请人须到交易所签订上市合同,经公证后,由交易所向申请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集中交易。交易所正式会员在被主管机关批准为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后,可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合同。主管机关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派上市代表参加证券交易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的买卖。B股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投资者之间进行。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须依《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直接接受境外投资人员买卖B股的委托或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股的委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指令填制委托书。委托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帐号、委托时间、证券种类、股数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或密码,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及附注事项。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书上依序打上接收时间和序号。承办时,应依据委托书所载委托事项及其序号执行。特许经营机构不得受理以下买卖:替客户全权选择证券种类、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替客户分期付款方式的委托买卖;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分享利益或亏损补偿保证的买卖。B股交易严禁买空卖空。受托买卖B种股票一经成交,则不可撤销,代理买卖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于当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在特许清算银行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投资人与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买卖B股订立受托契约后所发生的买卖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B股集中交易须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的原则。申报买卖B股的数额,须为一个交易单位(2000股)或其整数倍。申报买卖B股的价格以一股为准,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进行支付。证券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机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在股市异常时期,交易所为稳定股市可制订应急措施,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B股交易由电脑自动撮合成交。
B股的停牌、复牌和终止上市。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提出停牌意见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施行:不向交易所或不真实地向交易所递交公司包括外汇收支报表和财务及经营业绩报告的;交易所断定必须停牌的其他事项。证券市场上有以下情况的,交易所可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停牌:国际金融市场发行重大变化波及深圳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时;B股交易环节发生重大事故时;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发生清盘、合并、改组以及清算银行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和侵犯投资者利益时;交易所断定必须停牌的其他事项。出现下列情况,交易所可提出终止上市意见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发行B股的公司行为严重影响深圳证券市场正常运作时;发行B股公司利用内幕信息炒卖本公司股票,严重损害股民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的;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重大法律诉讼事件而严重涉及发行B股公司的;交易所断定的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事项。引起停牌的事项获得解决或基本解决后,交易所视情况准予复牌。上市公司的停牌、终止上市与复牌,均应申报交易所通过传播媒介公告。
行情揭示与发布。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证券商申报竞价、成交情况予以公开揭示。买卖成交后,随时通过行情揭示板和电脑联机显示系统揭示上日收盘价、当日开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近成交价、成交总股数、深圳股价指数等。集中交易市场每日成交的B种股票证券名称、价格、数量、买卖各方证券商代号等,在收市后公布。
清算与交割。交易所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代为办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等相互之间有关B股的清算交割业务。投资人直接通过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股,须通过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市内银行开立的B种交易帐户办理资金的存入和交付。B种股票交易后,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代理机构应于办理清算时;将其每一股东持有B股的变更情况报告B股登记机构。交易所每交易日的B股成交资料是清算银行进行一级清算与交割的唯一凭据。因清盘交割而发生的特许证券经营商之间或特许经营商与清算银行之间的经有关方协商而未能解决的争议和纠纷,应提交交易所仲裁委员会以其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是排他性的,其仲裁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凡在交易所有出市代表的B股特许证券商,必须在其从事B股交易前,向交易所交存5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作为互保基金,并向交易所交纳其他费用。清算银行在进行一级清算交割时必须代深圳税务机关扣收有关税款,同时代交易所扣收交易经手费,并划拨交易所开设于清算银行的帐户内。印花税由交易所按月划转深圳税务机关。
费用。在交易所上市的B股,其发行者须向交易所交纳上市费。B股上市费的种类、标准及缴纳方法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办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受托买卖B股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实际成交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6%的佣金和0.3%的印花税。佣金和印花税均收取港元或美元。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任意或变相改变收取B股代理买卖佣金的标准。受托买卖B股未成交时,不得收取佣金。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B股按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十向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通过特许清算银行以转帐划拨方式完成。对逾期不交或欠交的,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每日0.03%的比例计收滞纳金。对拒不交纳交易经手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参加集中交易,直到交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