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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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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15日发布,自1991年6月15日起施行。共8章97条。主要内容:
一般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股票发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职能。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股票的票面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股票种类;每股面值、股数;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股票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股票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转让时必须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票可以抵押、继承。股票均为记名股票。股份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股票。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参加股东大会以及表决的权利,但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余或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
股票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股票发行可分为:
❶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社会非特定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
❷私募发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发起人(法人)全额认购。私募发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
❸内部发行。是指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30%。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❶经国家有关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公司。
❷生产经营符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❸财产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❹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25%。
❺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少于500万元,并不低于总股本的35%。
❻向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
❼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❽申请企业或发起人在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❶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❷市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❸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❺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❻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❼招股说明书。
❽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❾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❿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发行公司须编制招股说明书,真实、全面地载明与发行股票有关的事项。股票分为按面值或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面值发售。所确定的发行价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公开发行股票,须由证券承销商分别采取包销、助销、代销等方式发售。证券承销商包销、助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余额的四倍。证券承销商应于承销期满后或承销的股票全部售完后15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发行报告。境内法人购买股票不得使用贷款、拨款。用自有资金购买的,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所购股票及所获新股认购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分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年满18周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认购股票。但所持有的各种股票的票面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党政机关、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和证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境外投资者认购股票,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发行公司应于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发行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抄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发行公司应于营业年度的每半年终了后60天内,将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中期财务报告或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机关并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公告。上述财务报告应备置于公司,以供股东或债权人随时查阅。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依法检查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记录。发行股票的公司,其税后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弥补亏损;优先股股息;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任意公积金;普通股红利。股份按不同所有者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特种股(指中国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股份)四种,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及转让,由所隶属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股票交易。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不得进行场外非法交易。公司申请上市除应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❶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应在三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
❷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❸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
❹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前两年均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度应达到10%以上。
❺股权适度分散,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等等。已是股份公司但未公开发行的,须有三年的经营记录且在股票公开发行的半年后方可转让交易。公司申请上市,由交易所审查,报主管机关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新股认购证等有价证券,在任期内不得转让。股票交易必须凭有效证件委托证券商办理,证券商接受委托和在交易所集中交易时必须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买卖优先的顺序办理。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行为:抛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私下串通,或内外勾结同时买卖一种证券及造成证券虚假供求和扰乱价格;以影响市场行情为目的,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而假作买卖;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买卖;散布虚假的或易被误解的消息,以诱使他人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价格。以投机为目的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某一种特定证券,影响市场行情;未经许可在交易所和证券商的交易柜台直接或间接买卖自身发行的有价证券;证券经纪商代客户决定种类、数量、价格和买入或卖出,或在其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买卖的委托;场外非法交易;非法过户。股票交易可以采取涨落停牌制度。私募发行及内部发行的股票不得上市交易。
证券商。交易所、登记公司证券商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凭主管机关发给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商可申请从事证券承销、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业务。同时经营股票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业务的,须将其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业务分开。证券自营商持有的股票,不得超过其资本金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证券商应执行《深圳证券经营机构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机关报送营业报告书。深圳证券交易所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为非盈利性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交易所为深圳有价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买卖在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开买卖原则,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买卖优先顺序办理。在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商,应依交易所规定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清算头寸应按规定缴付费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经主管机关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凭主管机关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登记公司为深圳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
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作,依法审批和管理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主管机关主管以下事项: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股票登记过户的管理和监督;股票上市核准及买卖的管理和监督;股票投资信托、股票融资和股票投资咨询业务的批准,管理和监督;审批交易所、登记公司和证券商的设立对其业务活动的管理监督;与股份公司运作相关的检查和监督;股票市场的调查统计和研究分析;证券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奖惩;股票管理法规的拟定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等等。
罚款。在股票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按主管机关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凡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发生争议的,由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服时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于责任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以下处罚:警告、通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非法所得;停止或取消发行、承销、评估或上市的资格;处以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危害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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