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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5日淮南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3月2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共4章27条。该法规规定,市辖区的山石、山沙、河沙、紫沙、山土、粘土、瓷土、陶土、耐火土等资源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同时,对山石、沙、土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单位和个人申报开发资源的程序和开发资源的管理要求,以及奖励与处罚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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