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特定优惠原则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对外国纳税人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各种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特定税收优惠可以在与本国纳税人的同一套税法的有关条款中专门规定,也可以在有关吸收外资的经济法规中另行规定。前者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日本所得税法》;后者如泰国《新投资鼓励法》、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具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合理,有针对地给予优惠的特点。绝大多数实行涉外税收优惠的国家都采用这一做法,对以鼓励本国企业获取国外贷款为目的的利息所得,以引进先进技术为目的的对技术转让与服务所得,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为目的的外资企业所得,以优先发展某些紧缺部门为目的的对先行产业投资所得等提供特殊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