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涉外婚姻登记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涉外婚姻登记规定 涉外婚姻登记规定在我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登记应当遵守的规定。(1)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 (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 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要持有: 本人的户籍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要持有: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 (或外交授权机关) 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侨民要持有: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4)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 “港澳游”旅游人员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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