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涉外仲裁的审理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涉外仲裁的审理程序涉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涉外仲裁的审理程序有:仲裁庭开庭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及开庭地点。仲裁庭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判决; 开庭地点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开庭审理时,除当事人应提供证据外,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中外专家咨询,审核或评定证据; 查清争议事实和分清责任以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后程序。仲裁裁决书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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