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调整经营者、消费者在保护消费者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之间各种经济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及监督管理等关系。 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19世纪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消费者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依赖程度和购买量剧增,由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日益增多,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被迫组织起来以维护自身的利益。1844年,英格兰北部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1898年美国成立了消费者组织,并于1936年建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联盟。其后世界各地各种消费者组织应运而生。在第39届联大上各成员国一致通过了 《保护消费者准则》,不仅确认了消费者的六项权利,而且还敦促各国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我国也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1985年就开始了立法的前期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日趋健全和完善。该法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55条,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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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 广义上讲,还包括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产消费或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和个人。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 “消费者” 是指狭义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就是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接受服务时所应得到的正当权益,包括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等利益。 消费者的权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因此,世界各国普遍赋予消费者较为广泛的权利。美国总统肯尼迪、尼克松曾确定了消费者的 “五大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选择产品的权利 表达意见的权利和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 (1) 安全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损害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 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 人格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相对应的主体,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一般就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 (1) 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 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 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 应当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前已经知道所存在瑕疵的除外。 (7)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9) 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❶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❷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❸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❹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分不同的情况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❶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向销售者索赔,也可向生产者索赔; ❷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服务者索赔; ❸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索赔; ❹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索赔,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执有人索赔; 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索赔; 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88年5月26日澳门立法会制订通过,同年6月4日由总督文礼治签署颁行。1988年6月13日澳葡政府第12/88/M号法律公布。制订此法的目的是打击欺骗性宣传,限制竞争及不忠实的行为,保护经济健康的发展及公共卫生的安全,使政府当局在经济及社会范围内,促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文共4章25条。该法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被法律第4/95/M号废止,所以现生效的条文共2章11条。第一章为概则。规定一般保护责任和消费者的定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当局的责任,尤其通过执行本法律的规定为然。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该法律之目的,凡接受由具有职业性质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或团体供给的物品,或提供为其私人使用的服务的人士,视为消费者。第二章为消费者的权利及危险的预防。该章包括下列内容: (1)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健康的保护及安全,防止物品或服务的宣传或供应不忠实或不规则的行为; 消费者有权获得指导及取得资料; 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抗损害其利益的危险; 消费者有权要求预防个人或团体的损失,及获得赔偿,参与在法律上或行政上订定其权益。(2) 对于某些物品或提供服务应禁止。A.禁止供应在正常或可预见情况下使用时危及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的物品服务; B.行政当局将阻止上款所指服务的提供及物品的供给,有需要时对后者进行没收。(3) 危险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为了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对正常或可预见有危险物品或服务,应于订立供应合约前,由供应者通知消费者; 行政当局将定期公布列出有毒或危险物质以及准许加入食物产品的添加剂、色素及防腐剂之名单等。特殊预防是指除按照一般预防规定之外,对于下列物品应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加以预防: A.预先包装的食品;B.冷藏食品; C.用于接触食品的用品及物件;D.药物; E.肥田料及杀虫剂; F.治疗精神病的物品及一般有毒或危险的物品; G.化妆品及洗洁用品; H.兽医使用物品; I.饲养动物之食品;J.耐用物品及用具; K.机动车辆; L. 纺织品;M.玩具及儿童游戏品。(4) 消费者获取消费品有关资料的权利。为了对订立合约作出决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关于将向其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主要特征,以便能在经营竞争的物品及服务中作一清楚及理性的选择,并在最佳情况下使用该等物品及服务; 在出售地方提供的标签内,所载明或通过广告所公布关于有关物品及服务的性质、成分、质量、有效期、用途、使用方法、价格及其他重要特征的资料,应是真实及清楚的; 生产者、制造者、入口者、批发者、包装者、贮藏者及零售者或提供服务者,有责任提供资料,以便生产——消耗的各个环节中有能力遵守向下一环节提供资料,直至消费者为止。 ☚ 食品包装条例 药物业管理章程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劳务等一系列生活消费过程中应有的权力和应得到的利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分为基本法与单行法两种形式。(1) 基本法。全面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表明国家对消费者保护的态度、职责,并对有关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2) 单行法。调整某一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形式多样,名称各异,分为直接保护法规,也有不直接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主要是通过促使建立正常的消费秩序,间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消费者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 ☛ 00001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