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制定的办法。1995年5月2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了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1995年5月29日起施行的。共23条。《办法》 规定,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 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海洋自然保护区行为的权力。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时,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区申报书及技术论证材料。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建议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或同级有关部门会同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