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即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美国马歇尔援欧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即属此种制度。随着国际投资市场的迅速发展,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已为大多数资本输出国所广泛采用。许多发达国家,如日本、法国、德国等,都先后仿美实行投资保证制度。由于私人海外投资有一定的政治风险,包括外汇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东道国对外资企业的财产进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的风险,以及东道国发生革命、战争、内乱的风险等,都将导致外国投资企业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投资者可向本国政府下设的或支持下专设的保险机构申请投资保险。经批准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该被保险人有权依保险契约所定条件向本国政府索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以下特征: (1)保险范围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2) 保险人为资本输出国专设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机构,如美国现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3) 常与政府间的投资保证协定直接联系,互为补充。如美国法律规定,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国内法上实行投资保证的法定前提,即美国只对同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进行的投资,才承担保证 (保险) 责任。即使一些在法律上实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如日本、澳大利亚,挪威等,近来也积极利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调整投资环境的重要手段。(4) 关于损失补偿,一般规定为只承担补偿损失的90%,投资者自己须承担损失的一部分。(5) 根据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制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专设主管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补偿后,本国政府可代位取得投资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向东道国政府求偿。(6) 保险期限依投资的种类、性质及投保的险别不同而定,各国大多规定最长期限为15年,例外可延长到20年。 ☚ 双边投资协定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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