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海关征税管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海关征税管理 海关征税管理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等工作。它的基本要求是:要制度严密,单证齐全,交接清楚,事事有专人负责,重要环节有专人复核,部门领导把关,事后定期复查,努力做到差别不出门,不漏税,不多征,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其基本方针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征税时应在单证审核、货物查验、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款计征、货物放行这六个环节上做到正确无误。审单时应全面审核、重点突出,货物的名称和规格、原产国别、成交价格、成交条件、成交币制,应作为重点; 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及按规格区别不同税率的商品应作为重点。审定完税价格时,应认真审定成交条件,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计征税款应在核实货物的完税价格、税号、适用税率、成交货币和适用汇率的基础上进行。对进口货物,原则上应先征税后放行,纳税人如对应纳税款提供可靠担保,可先放货后征税。对于出口应税货物,可以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担保应纳税款后,先放货后征税。审定或办理特定减免税时,应在核查减免税的享受单位、物品品种范围、规定有效期限、审批机关及规定应交验的单证均正确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或办理,并且至少应经经办人、主管负责人和专门组织机构三级审定,才能予以确认,有关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审批减免税。对减免税范围及原则,地方海关无权任意变动。办理退税时,应做到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并按谁收谁退的原则办理。制定退税分级管理权限,未经关长签印前,不得予以退税。查明少征、漏征税款时,属于地方纳税的应由原征税海关补税;属于集中纳税的,应由查明海关与北京海关联系核实后,由查明海关补税。应建立由专人管理的税款缴纳证的寄发、登记和催缴入库制度。对超过缴纳税款期限仍未缴税的,应征收滞纳金。对于屡催不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不再给予其凭保函先放行、后征税的便利,欠税超过3个月,应商请银行协助扣款或向法院起诉。 ☚ 新税则 十六字方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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