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破产与清算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时,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海关核发的 《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等,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企业应当交回《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等有关证件。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前,对其享受海关税收优惠的监管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办结海关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