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罪一个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并在没有切实的或合法的谋生手段的情况下,从这一地转移到另一地的行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英国1824年 《流浪罪法》将犯流浪罪者划为三类:(1) 闲荡和败俗者。这类人包括: 到处流动无营业执照的商贩和摊贩,在街头活动的妓女,闲游并在公共场所行乞或唆使、鼓励任何儿童行乞。(2) 流氓和流民。这类人包括:两次以上犯前列罪行者,到处流浪随地露宿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展示淫秽印刷品者,旨在侮辱女性而故意公开裸露身体者,以暴露伤痕或畸形以求施舍者,以欺骗求得施舍或捐助者,以假装算命、看手相或其他技巧欺骗公众者。(3) 不可救药的流氓。这类人包括: 二次以上定为流氓或流民者,以武力抗拒流浪罪的逮捕者,因流浪罪被监禁但越狱逃跑者。美国的流浪罪与英国的有些不同,如美国的堪萨斯州刑法典规定的流浪罪指: (1)从事非法职业。(2) 18岁以上有能力工作的人无合法的谋生手段而又没有或拒绝寻找工作。(3) 没有正当的谋生手段而在社会上闲游。(4)具有淫荡目的的闲游街头和开放场所。(5)全部或部分地以乞讨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