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活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抵押 抵押抵 押(质押) 当(质当) 戤(戤典) 质(质压) 贳 赘 另见:财产 抵顶 保证 ☚ 抵押 抵顶 ☛ 活卖又称“贴卖”、“典卖”,即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卖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备出原价买回产业,故称该产业为活业。最早出现于两晋南北朝时期。《通典》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说:“帖卖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钱还地还,依令听许。”活卖时卖主将所有权转移给买主,买主可以自由使用、收益,但行使处分权还有一定的限制;活卖人允许不拘年限,以原卖价向现业主买回原业。为确保回赎权,双方必须立定合同契,各持一份,或由买主交与卖主留赎字或副契。活卖可以因卖方的永不回赎改为绝卖。 活卖 活卖清代壮族地区土地买卖方式。就是卖主卖出的土地没有领足田价,在约定期限内有备价回赎权利。若契约注明“永不回赎”,则称“绝卖”。活卖价低于绝卖价。在回赎期限内,若无力回赎,卖主可要求找价绝卖,谓之“加找”、“加绝”。亦可卖给第三者,并偿还原买主所付地价。活卖的出现,表明壮族已具备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农业区域土地买卖关系的特征。 ☚ 土地典卖 分成租 ☛ 活卖 活卖卖主有权在约定期限备价回赎的一种土地买卖方式。如契约载明“永不回赎”, 则称“绝卖”。活卖价低于绝卖价。回赎期限, 短则3—5年, 长则8—10年, 最长可达50年以上。届期无力回赎, 卖主可要求找价绝卖, 谓之 “加找” 、“加绝”。亦可卖给第三者, 并偿还原买主所付地价。在永佃制下, 通常田底、田面可分别出卖, 某些地区有“三纸一断”的惯例, 即第一纸出典, 第二纸卖田底, 第三纸卖田面。近代时期, 随着土地的进一步商品化, 活卖日趋淘汰, 回赎期限有逐渐缩短的趋势。 ☚ 帮工佃种制 米饭主 ☛ 活卖 活卖“绝卖”的对称。在中国古代和近代买卖田宅等财产时,卖主保留赎回权利的一种交易方式。买卖双方以口头或订立此类契约形式达成协议。有此项内容的契约称为活契。卖方赎回权的保留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不赎,即成绝卖,不得回赎; 个别情况下可以高于卖时的价格赎回。在卖方不超期限赎回其活卖田宅或财物时,买方要按约收取一定的息金。活卖价格一般要大大低于田宅或物品的实际价值。典当、典田均属活卖性质。(参见“地契”) ☚ 押地 佃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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