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之一。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场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报考条件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六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四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五年;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三年;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三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二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一年;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同时规定,《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其他两个科目可免试: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十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十二年。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十五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十七年。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000年6月组织实施了首次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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