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院编制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院编制法中国最早的一部全国性的法院组织法草案。光绪三十二年(一九零六年),九月,清政府改革官制目,沈家本改任大理院正卿(兼修订法理大臣)后,便模范西方列强,亟谋审判独立。光绪三十三年(一九零七年)八月二日,沈家本等向清廷上《酌拟法院编制法单呈览折》,将《法院编制法》草案呈上。该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十五章,一百四十条。后经宪政编查馆核议修正,改为十六章一百六十三条,另有附则一条,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行。十六章次节为:审判衙门通则、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司法年度及分配事务、法庭之开闭及秩序、审判衙门之用语、判断之评议及决议、庭丁、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书记官及翻译官、承发吏、法律上之辅助、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附则。《法院编制法》的颁布施行,虽是清政府为装璜门面,但它采取的“司法独立”,行政主管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等资产阶级司法原则,却有着重大意义。 法院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清制,法院审案程序及审级。《清史稿·刑法志》:“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律馆奏颁法院编制法,由初级起诉之案不服,可控由地方而至高等,由地方起诉之案不服,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名为4级3审。” ☚ 法则 给田募役法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