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院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院法Judiciary Act有关实施《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的司法条款、建立联邦司法体系的法案。(1)1789年由国会通过。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1人、副法官5人组成;13个管辖范围与州界大致相等的联邦地方法官各由1名地方法官主持;同时将13个州划为东部、中部和南部3个巡回区,每区设1个联邦巡回法院。该法第二十五条确定最高法院通过下达复审令可以对各州法院的上诉案重新审理判决。该司法复审程序依照宪法第六条制定,使合众国宪法、法律和条约成为“全国最高法律”。该法案的许多内容至今仍属有效。(2)1801年由国会通过。1800年大选,民主共和党人获胜,联邦党人将失去控制政府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权力。翌年约翰·亚当斯总统授意国会通过该法,以确保联邦党人控制法院。规定: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减至5人;设立6个巡回法院,确立法官负责制度;建立5个新的司法行政区。该法被称为亚当斯总统离任前完成的“午夜任命”。1802年3月该法案被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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