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管
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主管民事案件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 (1) 由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如财产租赁纠纷、专利权纠纷、侵权纠纷、买卖纠纷、著作权纠纷、借贷纠纷、继承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等; (2) 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如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等; (3)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企业行政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纠纷、私营企业的劳动纠纷等; (4) 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发生的案件。如离婚纠纷、收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和扶养纠纷等;(5)其他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纠纷、公民失踪案件、无主财产认定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