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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东汉始设。桓帝建和初规定,两州人士有婚姻关系者,其本人及家人不得交互为官;倘甲州人士于乙州任官,则乙州人士不得于甲州任官。灵帝熹平四年(175)立三互法:凡甲州人士于乙州任官,而乙州人士于丙州任官,则丙州人士任官须回避甲、乙两州;三州之有婚姻关系者,本人及家人亦如之。一说三互法即为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
是为中国官吏选任回避制度初步形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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