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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系

西方法学家按照世界各国法的源流关系(或历史传统)和外部形式的某些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这一术语,是十九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使用。在英语中,legal genealogy,legal family或legal system这几个词组都可以称为法系,其中legal system是多义词,通常指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或某一类具体的法律,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最初一般把具有某种特征的某一国的法,以及仿效这一国的法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归并为一个法系。通常所说的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教法系”、“穆斯林法系”(又称“伊斯兰教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等)、“英国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等)基本上按上述标准划分。中华法系、印度教法系和穆斯林法系均已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这种划分,仅表明法的历史传统以及法的形式上的某些特点,不能揭示法的本质。比较有影响的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Rene Dauid)认为,法系划分的标准应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技术标准,如两种法律的词汇、概念、渊源层次和方法有较大差异,受到某种法律训练的人不能或很难掌握另一种法律技术,这就说明属于不同法系;第二,建立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哲学原则基础上的法律,虽然法律用语、技术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也不能划为一个法系。据此,达维德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即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即英吉利法系)、以苏联、东欧国家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律还有印度教法系、犹太教法系、远东法系以及非洲各国等法系。达维德的法系分类被西方学者认为是“最完善”的一种分类,《美国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和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都把世界各国法律划分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中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达维德的分类方法实际上混淆了两种分类标准,即把本质上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和从法的外部特征所作为分类——法系的分类之间的区别相混淆,而不能揭示法的本质。

法系

按照各国法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种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在形式上有共同特点、形成和发展中有源流关系、历史传统的法,归为一个法系。世界上的法一般被分为丑大法系: 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期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前三种法系基本上是法制史上的概念,目前资本主义各国的现行法律基本上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系不同于法的体系,后者指的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律部门的所有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研究法系,对于比较研究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法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法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所作的形式上的分类。通常是把具有同一特点和传统的各国法归属一个法系。一般分为五大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前三种法系基本上已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后两种法系在现代资产阶级法中仍具有重要影响。

法系

法系

欧美法学家按照法律某些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把具有某种特征的某一国法律和仿效这种法律的其他国家法律归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对法系涵义的理解和具体划分,很不一致。近代法学界通常把世界各国法律划分为五大法系: 中国法系(亦称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 (亦称伊斯兰法系)、罗马法系 (亦称大陆法系)、英吉利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基本上已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只有罗马法系和英吉利法系仍在现代资产阶级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关于法系的分类,对于了解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某些特征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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