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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原为唐后期节度使府院掌律令条文的幕僚。五代时,法直官已普遍参预司法活动,并于大理寺置法直司,设法直官若干。宋代大理寺、刑部皆有法直官。大理寺法直官等掌检选法律条文,“下法定断”供断狱官用,仍以幕职或州、县官充。如以京朝官充任则称“检法官”。刑部法直官掌记录各地奏申大辟人数,检查执行情况。
官名。宋制大理寺与刑部都设法直官。大理寺法直官员额二人,掌检选法律以供判刑,以幕府、州县官充任。若以京官任之,则称为检法官。刑部法直官掌记录各地奏报死刑人数,检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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