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接受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关存放款经营与信贷规模进行管理的制度。该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照一定的比率以库存现金形式持有,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即为法定存款准备率,它与存款总额的乘积就是法定准备金。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银行的偿债能力,使其免遭挤兑和倒闭的风险。但由于中央银行控制着商业银行的部分准备金,而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的高低又影响着整个金融系统的信贷规模,故调整法定准备率便成为中央银行信用调节的重要工具之一。当金融市场上信贷规模过度扩张,通货膨胀抬头,需要紧缩信用时,中央银行便可提高法定准备率,迫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减少对客户的放款; 反之,当经济萎缩,需要扩张信用时,中央银行就降低法定准备率,使金融系统得以增加放款数量。法定准备率的变动对信用调节的效果要受到经济周期、银行体系等方面的制约。通常,提高准备率可以很快收缩信贷,但调低准备率并不一定能立即扩张信用,因为实际信用规模的大小除取决于银行贷款能力外,还要看客观经济活动对贷款究竟有多大的需求。故西方国家调节信用最主要的手段是公开市场业务,而非法定准备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