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杨豫之私通妻姑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杨豫之私通妻姑案 杨豫之私通妻姑案唐太宗贞观年间(公元627~649年),大臣杨师道之子杨豫之娶了太宗之弟李元吉之女寿春公主。后杨豫之居母丧,与唐高祖之女永嘉公主通奸,被公主丈夫窦奉节捉获。朝廷议其罪,议者皆以为其罪当杀。于是具五刑(先行笞、杖,然后绞斩)而杀之。唐律规定:居父母丧期间,不许奏乐、婚嫁,夫妻不得同居等,违者为“不孝”之罪,列为“十恶”之一。又规定:凡奸父祖之妾及伯母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为“内乱”之罪,亦列入“十恶”之罪,有犯者处绞刑。本案中,杨豫之守丧期间,与妻子的姑姑通奸,且其姑为先帝之女,罪行严重,依律当死,故被处以极刑。 ☚ 杨纂误释罪囚案 陈叔达御前忿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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