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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官的任免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官的任免

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院长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法官的条件、免职的事由,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法官担任一定职务,或者罢免、免除法官所担任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院长的罢免,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免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他法院组成人员的任免由相对应的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命产生,或者按法定程序罢免,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以上法官的任免,无论是选举还是任命产生,必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的条件。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得罢免。根据我国《法官法》第13条规定,罢免法官的法定情形有: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 辞职、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法官任免制度,有利于激励先进,鞭策落后,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法官的任免

法官的任免

法官的选用必须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专业方面要取得一定的资格。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各级法院院长则由行政长官在已经任命的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对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如出现有无力履行其职责,如患有重病,或者行为与其所担任的职务不相称,或有犯罪行为的情况,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但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应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于现任法官绝大多数为葡萄牙人,在过渡期较短的时间内难于培养出足够数量而且质量有保证的本地法官,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外籍法官,以保证澳门审判权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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