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盐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盐税 隋朝至唐玄宗前,听官、民自采盐,无明文征收盐税的规定。此后至安史之乱,开始对四川的井盐、蒲州的池盐及沿海地区的部分海盐实行征税。758年,第五琦初变盐法,设监院于产盐之地,负责盐务,专买专卖,严禁私制私卖盐。762年,刘晏任盐铁使兼转运使,整顿盐政,实行榷盐法。主要内容是:①简化机构,在他的管区内,只在产盐地区设置盐官,保留湖州、越州、杭州和泗州的涟水4个盐场及10个盐监,负责食盐的生产与收购;②设置13个巡院,负责推销官盐、缉查私盐和不设盐监地区食盐的产、销;③盐官将收购的盐加价售与商人,转销各地,所过州县不再征税;④准许盐商以绢代钱购盐;⑤在距离产盐较远的地区,由政府运输、储存,当盐少价高时,政府将储存的盐低于市价出售,以平衡盐价,政府获利,民获平价盐。此种办法称常平盐。780年,刘晏罢相被诛后,榷盐法逐渐废弛。 盐税 ①明朝在统一全国以前,采用征税制度,税率为1/20。统一以后,实行专卖制度,即灶户(煮盐户)制盐,官府收购,商人出资买盐引(盐商纳钱或纳粮领取盐、运销盐的凭证)然后到指定地点领盐、销售盐。销售盐的形式有引法、开中法和计口配盐法等。引法渊源于宋朝。1369年,明朝规定,盐每引400斤,官府支给灶户工本费每引米1石。1384年改为支钞:两淮、两浙每引支钞2贯500文,长芦、山东、广东、福建等处每引支钞两贯。开中法渊源于宋朝的折中法。1670年,明政府为了充实边境和边塞粮食的储备,召引商人将粮食运到上述地区,由政府发给运粮商人盐引,商人凭盐引到指定地点运、销盐。边境和边塞需要什么物品,政府则召商运什么,然后给盐引。如陕西、河南等地需要粮食,政府则募商运粮而给盐引,称“纳米中盐”;宁夏缺马,则募商买马运至宁夏,政府发给盐引,称“纳马中盐”;其他还有“纳钞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等。计口配盐法就是按人口配给盐。1404年,明政府规定:每月供应成人食盐1斤,小孩半斤;每斤盐纳钞1贯。明中期后,专卖制度逐渐紊乱。明末,又规定加派盐税。②清初沿袭明制,实行专卖制度。规定盐引分为大、小两种。大引运盐300~800斤不等,小引一般为200斤。1831年,先在淮北废除引法,改行票法,后推行到其他各地。票法规定:每票一张,运盐两千斤;购票者不论何人,只要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销。 盐税yán shuìсолянóй налóг;налóг на соль征收的税 征收的税征布 ☚ 税钱 所欠的税 ☛ 盐税以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的盐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盐税的纳税人。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 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 (厂) 销售环节纳税; 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者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 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依照税额表所列最高额纳税。进口盐的盐税,由海关代征。出口的盐免税。在调拨和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免税。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税,减征的幅度,由财政部确定。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税,减征的范围和幅度,由财政部确定。其他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盐税的,由财政部确定。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将减税、免税盐改为食盐的,必须按原产区税额补缴盐税。经管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储备盐时,由经管单位按原产区税额纳税。 盐税salt tax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的一种税。是中国古老的税种,起源甚早,春秋战国时已设官征税,为旧时中国历代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1949年后,确定盐税的征收原则是“从量计征,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根据盐的不同产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定额税率,实行一次课征制。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使盐税制度更趋完善。征收盐税有利于加强盐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有利于盐的合理分配和节约使用,对保证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需要,提供稳定的可靠的财政收入有重要作用。 盐税以盐为征税对象,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月20日中国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定了盐税征收的原则、税额和管理办法。1973年并入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1993年将资源税与盐税合并,“盐”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中国此项税收收入1950年2.69亿元,1955年4.83亿元,1960年9.00亿元,1965年7.33亿元,1970年10.15亿元,1975年10.34亿元,1980年9.15亿元,1985年10.01亿元,1990年8.34亿元,1991年8.37亿元,1992年8.12亿元。 盐税 盐税yanshui国家对从事生产、运销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盐税是我国较为古老的一个税种,从春秋战国以来的历代封建王朝都对盐征税,盐税成为政府剥削劳动人民,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颁发《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废除了旧的盐税征收办法,建立了新的盐税制度。1973年税制改革时,盐税被并入工商税,但由于盐税征管办法特殊,实际上是单独征收的。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的海盐、湖盐、井盐、矿盐和以上述未税盐加工精制的盐。盐税的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全国20多个产盐区分别按盐种和资源状况设有44个定额税率。最低每吨盐税额为40元,最高每吨盐税额为160元。盐税的纳税环节控制在盐的产区,就盐场的销售环节征税,或产区运销单位、收购单位就其分配环节征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已征盐税的盐,在各流转环节都不再征收盐税和盐税附加。因此,盐税具有“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特点。 ☚ 资源税 印花税 ☛ 盐税中国对盐的生产、运销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古称“盐课”、“灶课”等,为历代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新中国成立后,确定了“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征收原则,根据盐的不同产地,规定地区差别税额,按吨一次课征。1984年税制改革,颁布了正式的盐税法规,成为法定的一个独立税种。 盐税以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盐税是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采取“从量计征、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从量计征,即按盐的一定数量,以吨或担为单位核定税额。就场征收,即在盐场售盐或公收单位调拨出场时一次征税。税不重征,即原盐出场时征税后在整个运转与流通的诸环节——调拨、批发、零售等都不再征收盐税。盐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公收单位与国营盐场。 盐税我国以盐的产、运销数量为征收对象的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实行生产归工业,运销归商业,税收归财政的分工制度。盐税的征收原则是: “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按照原盐的不同产区实行地区差别税额,还根据盐的不同用途,分别规定减免办法,以利促进各项生产事业的发展。 盐税 盐税亦称“盐课”。政府对食盐生产、运输、销售的税入。盐税起源甚早。《禹贡》谓青州厥贡盐絺。贡是税的萌芽形式。周代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九贡之中, 其九曰物贡,即征税于鱼、盐、橘柚等杂物。夏秋时代,管仲向齐桓公提出“官山海”的建议,主张盐铁收归国营。秦用商鞅之法,对食盐实行征税政策。汉武帝时,桑弘羊领大农丞,掌官天下盐政,采行食盐专卖, 由东郭威阳,孔反二人秉承桑弘羊意图办事。后汉时,盐铁专卖转入地方政府手中。“盐税”之名首见于《后汉书·百官志》。魏晋南北朝期间,有时采取专卖制,有时采取征税制。隋开皇三年( 583 )至唐先天元年( 712 )约一百三十年,食盐无税,为中国盐制史上一个创举。开元元年(713)以后,食盐开始征税。肃宗时( 756—762),食盐又改行专卖制度。宋代食盐基本采用专卖。盐丁领取工本, 替官制盐,按丁交官,名为盐课。雍熙年间(984—987)以连年对辽用兵、军需不足,令商人输刍粟于沿边州郡,谓之“入中”。官府发给交引,由商人持赴京师,领取现钱,或者由政府行文到江淮、解池等地,准商人领盐运销,谓之“折中”。庆历八年(1048)行钞盐法,令商人付现钱,由政府发给盐钞,即运销凭证,商人凭盐钞领盐自行运销。盐钞法又发展为盐引法。向盐商发引收钱或收粮。元代官卖引给商人,商人赴盐场或盐仓支盐。商人所交引价亦名盐课。明万历以前行官专卖引法: 民制、官收、商运、商销。万历以后行商专卖引法:民制、商收、商运、商销,一直延续到清代。清又相继实行纲法和票法,无论何人,只要照章按引纳税,即可领票运销。在鸦片战争以前,清“盐课”分为三种:向盐户即盐生产者征收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引课是盐课的主要部分,谓之正课;其他各项附加税、规费、苛捐等, 统称杂课。咸丰三年( 1853 )后,又征盐的经过税,谓之“盐厘”,盐厘款由盐商垫缴,通过食盐加价,再把负担转嫁给消费者。191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抵借外债,有余部分方由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归并为场课。 ☚ 包课 捐纳 ☛ 盐税 盐税以盐为课征对象,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较为古老的一个税种,也是历代政权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过去苛重扰民的盐税办法,建立了新的盐税制度。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定了盐税的征收原则、盐税税额和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主要是盐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公收单位或盐场。采取“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征收原则。实行定额税率,按照盐的不同产区规定地区差别税额。国家对工业用盐和全部出口用盐实行免税,对农牧业渔业用盐实行减税照顾。1973年税制改革把盐税并入了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但征收办法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 统一比例税 所得税 ☛ 盐税 盐税以盐为征税对象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一般为经核准可以直接销售或自销盐的国营盐场(厂)、分配销售盐的运销单位或国家在盐产区设立的公收单位,以及经批准改变盐用途的单位等。盐税根据不同盐产区生产的不同盐种,规定地区差别税额,以吨或担为单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和严格的一次课征制度。盐税一词始见于《后汉书·百官志》。早在夏、商朝代,就曾以盐为贡物。战国时期的齐国最早实行将盐的产销归由国家统一经营的专卖制,及至秦商鞅时,开始设官掌管盐政,对盐课以重税。随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对盐课税名目繁多,形式复杂多样。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开始逐步控制我国盐政,盐税也随之打上了半殖民地印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苛重扰民的旧盐税课征办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制定了盐的生产归工业、运销归商业、税收归财政的盐务管理制度,确定了“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盐税原则。1973年盐税成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但在执行中仍保持其独立性。1984年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国务院正式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草案)》,以充分发挥盐税在积累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配合国家对盐业生产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佣金收益 运销单位 ☛ 盐税salt tax 盐税salt-du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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