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个人特性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特别是美国实在主义法学家们抄袭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行为主义,推行心理学法学。他们认为法官判决,包括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纯粹是一种任意性行为。即倾向于主张法官不要形式逻辑、不要判断和推理,而主要是凭“个人特性”来决判案件。这种“法官的个人特性”是由法官本能的、下意识支配的各种动机、反感及类似影响其心理状况与行为的一切情况所构成。判断是否正确取决于法官对外界能否作正确的反映,就是遵照“刺激—反映”的模式。这显然是倡导一种露骨的反法制主义的“法官法学”。
法官的个人特性实在主义法学家们抄袭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行为主义,推行心理学法学。他们认为法官判决,包括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纯粹是一种任意性行为。也就是倾向于主张法官不要逻辑、不要判断和推理,而主要凭借自己的“个人特性”来裁决案件。这种所谓法官的个人特性,是由法官本能的、下意识支配的各种动机、反感以及类似影响其心理状态与行为的一切情况所构成。裁决正确与否,取决于法官对外界能否作出正确的反应。这就是遵照“刺激——反应”的模式。此种法官个人特性论,是反理性主义“法官法学”的重要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