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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学教育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学教育

以传授法律科学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旨在为社会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教育活动。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565年在位)下令编写的《法学阶梯》是最早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中国古代,三国魏明帝(公元226——239年在位)开始在朝廷内设“律博士”官职,教授律学知识;晋、隋、唐、宋都设置这一官职,但没有形成法学教育的体系。至近代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第一次正式成立法律学堂,传播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旧中国的法学教育采取了西方的法学教育形式,实质上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在创办中国政法大学的同时,将原有高等院校设置的法律、社会等系科,作了全面裁并调整,并从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进了彻底改革。1954年5月,高等教育部召开全国政法教育会议,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制定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教学方针,规定了为国家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办学目的,统一了政法院系的教学计划和学制。截至195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系已发展到10个。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法学教育遭受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设置法学各类专业的高等学校和各级各类法学院校不断增加。在校学员人数倍增,已形成包括中专、专科、本科生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多种层次;在办学形式上,除全日制普遍高等法律院系外,为培养在职人员还设置了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业余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的法学专科教育。一个基本上能够适应国家需要的,布局比较合理的、学科与专业比较齐全的、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

除魁北克外,加拿大所有省区都是沿袭英国的习惯法,因而早期的法学教育采取的都是英国模式。英国的律师分为专业性质不同的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初级律师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若在高级法院审案,必须聘用高级律师做辩护人。高级律师并不强调有法学学位,而初级律师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加拿大则无这样的区分(魁北克省除外),一般开业律师既是初级律师,又是高级律师,但多数只从事一种业务。
现代的法学院校建立之前,统辖律师职业的省级法案规定:申请人必须做5年见习律师(有大学学位者可减为3年),此间定期写出实习报告。现代法学院校建立后,实习期减为毕业后1年。进入法学院校学习的并非中学生,而是二年以上的大学生,且多数申请人已有学位。加拿大法学院校的历史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883年达尔豪西法学院成立至1945年为第一阶段,此后为第二阶段。达尔豪西法学院成立后实行三年学制,一直与哈佛大学法学院有联系,课程设置也与其相仿。安大略律师协会早在1862年就成立自己的法学院校——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1889年以后,新不伦瑞克、马尼托巴、萨斯喀彻温、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几所大学都建立了法学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转为全日制学校,多伦多大学早已颁授法学学位。1968年,法律学会将奥斯古德讲学堂并入约克大学。当时安大略的渥太华、多伦多、西安大略、温莎女王、约克等6所大学都有法学院,其他省份的维多利亚大学、卡尔加里大学、蒙克顿大学也开办法学院。到1987年,法律专业教师达450人,学生已愈数千。
1920年,根据加拿大律师协会的建议,加拿大习惯法学校普遍采用达尔豪西法学院课程表为标准的课程设置,直到1945年。此后,课程设置发展为25种学科领域,其中6种为必修的核心学科,目的是为各专门学科提供基础教育。宪法领域的课程一直为基础课。现在,行政法、税法、劳动法等方面的课程也是主课。法学教育的另一趋向是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比如经济学、历史、心理学、社会学等。为弥补法学教育脱离社会需求的不足,又增加关于妇女与法、公民自由等领域的课程以及法学理论、法哲学、法律社会学、伦理学、职业责任等学科。为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实习训练也占重要位置。案例法为传统的教学方法。为了保证实习质量,许多律师协会开设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班。学生实习期满,必须参加关于法律程序、成立公司、财产管理、不动产业务等方面规则的培训。80年代中期,不列颠哥伦比亚开设法律职业技能培训班,取代该省的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班。取得了从业资格,还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法学刊物、专题讲座、协会会议、进修教育都是取得新知识的途径。
魁北克省的法学教育分为律师专业和类似初级律师的公证人专业。一人不能同时从事律师和公证人两种职业。魁北克法学教育学制3年,但只有取得学士学位才有入学资格。若学生欲往公证人方向发展,必须在第三年的12月1日前提出申请,因为在此以前的课程两种专业都是一样的(以民法为主干课)。学生毕业后也参加实习。对于律师专业,学生先是接受8个月类似从业资格培训班的训练,然后是6个月类似不列颠哥伦比亚新实行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班的训练,最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公证专业的学生必须再在法学院校接受一年的公证业务训练,然后参加公证人的资格考试。

法学教育

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四川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清朝光绪末年,清廷为 “仿行宪政”,将近代法学教育引进中国,四川法学教育从此发展不衰。清末时期开始建立专门的法政学堂和司法训练制度。法政学堂有官立和私立两种。官立法政学堂有四川官立官班法政学堂、四川官立绅班法政学堂、重庆府官立法政学堂,私立法政学堂包括民间社团集资兴办的和士绅个人筹资兴办的若干所。司法训练在各级审、检厅成立后逐渐有所发展。宣统元年 (1909年) 八月,因四川提刑按察使衙门需要,“正佐各员” 100余人在学治馆进行专门的法律研究,并从衙门收受呈词、讯供、拟批来实际训练。宣统二年 (1910年) 蒲江县设立讲习所,为书吏们讲习法律知识。宣统三年 (1911年) 三月,据法部命令,建立法官养成所,招考取录候补、候选之官和旧充及现任刑幕者以及中学堂以上毕业和生员以上出身者。北洋政府时期,四川的公立法政院校有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重庆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私立法政学校最初有20多所,民国3年 (1914年) 经整顿,只余私立志城法政专门学校、私立益都法政专门学校、私立岷江法政专门学校3所。司法训练方面,曾选送人员到北平司法讲习所受训。民国5年 (1916年) 春,设立吏学馆等,培训本省司法人员,还组织参加法律函授学习。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公立法政院校有国立四川大学法学院、国立重庆大学法学院,私立法政院校有私立四川女子法政学院等数所。内迁法政院校有数所,如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等。司法训练方面,国民政府曾设立各种训练机构,如法官训练所、法院书记官训练班等,四川都曾选送人员前往训练,培养了各类司法人员,另外,还组织就地训练,培养执达员、法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初建前后,四川的政法院校有西南政法学院、司法部重庆法律学校、四川省政法干部学校。干部培训方面,四川各级司法机关开办各类培训班,培养、轮训司法、检察的在职干部。1953年全国院校调整后,又陆续选送政法人员到新建各政法院校科系学习。截至1958年底,四川省内受过训的司法、检察干部超过全省司法干部人数的50%。到1995年底,专门的政法院校有西南政法大学、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劳改工作警察学校及内江、涪陵、自贡、达川、宜宾、南充市 (地) 所设的6所司 (政) 法干部学校。综合性大学的政法院系有四川联合大学法律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系、西南民族学院法律系、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培训方面,1981年,省司法厅与西南政法学院共同开办法律专科函授教育,并首先在成都、重庆两市建站招生。1983年起,又组织全省政法部门在职干部报考各类院校的法律专业干部专修科和各级各类政法管理干部学校。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和民办的四川函授大学也开设法律专业进行法律教育,四川省司法干部的在职轮训还采取中央、省、地、市、州三级训练的办法。同时,还组织全省范围内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四川法院系统还独立设立成人高等函授学校——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四川分校,培养法院在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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