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调解员针对违法和不当行政管理活动而设立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一种行政救济机关。建立于1973年。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任期六年,不能连任,不能兼职。在执行职务时,不接受任何机关的命令,一般不得被提前解职。职务范围很广,对于全部公私行政机关,只要是关于执行公务的案件,当事人均可向调解员提出申诉 (需先经行政救济,然后交国会议员转送给调解员)。既不同于议会救济,又有别于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调解的目的不是确定法律问题,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无撤销权和变更权。主要权力: (1)调整权; (2)调停权; (3)建议权; (4)报告权; (5)命令权; (6) 追诉权; (7) 促进行政改革权。它和行政救济、诉讼救济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