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医学鉴定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医学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法医学检验、鉴定,并向委托机关写出鉴定报告者。法医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中国除专职法医师担任法医学鉴定人外,精神病科、妇产科、小儿科、五官科、X线科等专科医师也有义务就其专科领域的问题进行鉴定。在城市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临床或病理医师担任力所能及的一般法医学活体或尸体检验鉴定工作。鉴定人可以查阅有关案卷,了解有关材料,如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补充。数人鉴定时,可以互相商讨,共同提出鉴定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可以分别报告,鉴定人应对所作的鉴定负责,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鉴定人是自然人不是法人,不能用机关、学校、社团名义签章,也不能由别人代替签名。法庭认为需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应公正无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外来因素干扰。未定论的检查不能随意表态,对鉴定的内容应保守秘密。鉴定人和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应申请回避。 法医学鉴定人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聘请,进行检验和鉴定,对案件中的某些医学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应具有法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与案件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专职法医担任; 必要时医学院校的法医教师,有经验的医生和其他有关专家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也可以担任鉴定人。要遵守国家法律,以科学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检验鉴定。为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可靠,可参加现场勘查、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和其他有关问题。当法庭需要时,也可出庭作证,涉及到与本案法医学鉴定无关的问题时,有权拒绝回答。 法医学鉴定人有法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进行检验和鉴定并作出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的人。包括:1.在司法、公安部门工作的专职法医;2.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教师;3.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医师或其他专家。 法医学鉴定人forensic certifier指负责法医学鉴定工作的法医或受聘任的专科医师或专家。对案件所做的法医学鉴定负有法律规定的责任。 法医学鉴定人 法医学鉴定人凡具有某种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接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进行检验和鉴定,以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这种人员在法律上称为鉴定人。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最多遇见的是有关医学问题,如关于死因、损伤、年龄及精神状态的鉴定以及物证检验等。一般是由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务人员担任鉴定人,这就是法医学鉴定人。由于法医学已发展成为独立的医学科学,凡遇医学鉴定时,必须有专门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的人员担任法医学鉴定人,在我国,这种专门人员称为法医师。 ☚ 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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