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区别说13世纪为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等提出,后经法国、荷兰学者发展。主张以法则、而不是以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有的将法规两分,即关于人的法则和关于物的法则。前者适用于法规制定的人民,不论这些人民在何地;后者只适用于法规制定地领域内的物,不论这些物是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有的把法规分成三部分,即关于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关于人与物的混合法则。第一个范畴是属人法,并可适用于国外,第二和第三个范畴是属地法,只适用于所涉及的地域。法则区别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重要影响。19世纪,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对上述三个范畴乃至对分别归属于这些范畴的法规在适用方面的一般政策的合理性产生了疑义,并且认为它不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逐渐为其他国际私法学说取代。但是,与法则区别说用同一模式构造的方法,特别是根据对法规的目的、作用的分析来划定范围,以此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方法,在当代理论中 (卡弗斯、柯里等人) 仍然存在,它的价值并没有完全消失。 法则区别说国际私法的奠基学说。主张法则主要可以分为人的法则和物的法则两类。法则的适用范围决定于法则本身的性质和种类。源于意大利,后流行于法国和荷兰等国,并形成各具特色的不同学派,对各国的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有巴尔多鲁、杜摩林和胡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