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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提出的宪法原则。
主张实行五权分立和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制度。首在1906年《民报》创办周年纪念会上提出,后在《五权宪法》一文中作了系统阐述。其主要内容为避免专制独裁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流弊,应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选权和监察权的五权分立,政府分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各自独立,分别行使五权,又相互制约,但都对国民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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