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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后期的一种附加税,行于广东省。广东沿海有因涨沙而成的田,名为沙田。公元1862—1863年间,东莞、香山等县因办理防务,开办沙田捐。在正赋之外,每亩加征银2钱,由地主和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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