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永业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田宅場圃部 > 田地 > 永業田 永業田 yǒngyètián 亦稱“世業田”。世代承耕之土地。北魏行均田制,規定男夫十五歲以上授露田四十畝,老免及身没退歸公家。又授桑田二十畝,種植定量的桑、榆、棗等作物,依法課税,並准買賣。因世代承耕,不在收授之限,故名永業田。北齊、隋、唐沿用此制,而授田多少有差。但自唐中葉以後,土地兼併,此制名存實亡。另隋唐時期,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都按等級分授永業田,子孫世襲,皆免課役。古代土地買賣,書契例有賣與某人永遠爲業等語,此類私田轉賣後亦稱永業田。参閱《魏書·食貨志》、《通典·食貨二》、《新唐書·食貨一》。 永业田唐代实行均田制时的一种份地。相当于北魏的麻田、桑田,可世代耕种,不必交还。并准许买卖。又隋、唐自诸王以下,到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都按照等级给世业田百顷至六十亩不等。五品以上在宽乡给田。子孙相传,皆免除课役,也叫永业田。 永业田permanentlyowned land中国古代实行均田制时,授给农民终身私有,世代相传作为宅基、园圃,栽种林木的土地。始于北魏的世业桑田,凡男丁每人授20亩,其后隋唐实行均田制皆给农民丁男一人永业田20亩;除此之外,对亲王以下及各级官吏亦给永业田。隋制亲王以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100顷,少者30顷。唐制除亲王100顷外,其他郡王50顷,公、侯、伯、子、男等则由40顷以至5顷不等。永业田一般由受田者终身所有,不在还受之列,不得买卖。唐制则规定,凡迁徙及贫不能自葬的农民得卖永业田。“安史之乱”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永业田也不复存在。 永业田 永业田世代承袭之田。《隋书·食货志》: “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100顷,少者至40亩。” ☚ 引课 永乐钱 ☛ 永业田 永业田参阅 “桑田”。 ☚ 麻田 世业田 ☛ 永业田❶隋唐行均田制时分给男子植桑、枣树木作为世业的田,相当于北魏的桑田。凡男子初授田时每人给20亩,种桑、枣;狭乡不给;有余可卖,不足得买足,身死无力营葬可卖。 永业田 永业田亦称“世业田”。 ☚ 狭乡 菜田 ☛ 永业田 永业田公元5~8世纪中国历代政府实行均田制时授给农民终身私有、世代相传的土地。始于北魏的世业桑田。北齐、北周时改称永业田。隋唐实行均田制,皆给农民丁男一人永业田20亩; 此外,亲王以下的官吏亦给永业田,多者100顷,少者30顷。唐制亲王、郡王、公、侯、伯、子、男等都给永业田,100顷至5顷不等。永业田由受田者终身所有,不得买卖。受田者可用于宅基、园圃、栽种果树和林木等。均田制瓦解后,永业田也随之消失。 ☚ 口分田 公廨田 ☛ 永业田 永业田亦称“世业田”。(1)“世业”之名最早见于北魏。《魏书》卷一一○ 《食货志》载北魏均田令:“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北齐时,改称桑田为“永业田”。《隋书》卷二四 《食货志》载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受之列。”此外,还有请垦官荒田制度,规定“职事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扩大了永业田的范围。唐代永业田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僚贵族永业田。开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规定王公以下,职事官、散官、勋官均按爵位、品级受永业田,各有等差; 凡官、爵、勋兼有者,则择其标准高者给予,不重复计算。亲王受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上柱国30顷为最高额,以下递减,至男爵、职事官从五品尚有5顷,武骑尉30亩。天宝十一年 (752年) 规定六品以下也受永业田。另一种是一般民户的永业田。开元 (713—741) 间的两次诏令规定: 21岁至59岁的丁男,18岁以上的中男给永业田20亩。丁男、中男以外的人为户主者,也给永业田20亩。工商业者受永业田10田 (狭乡不给),官户受永业田20亩。永业田均用于种桑、榆、枣树。永业田有余可出卖,不足可买入。民户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听卖永业田。五品以上勋官的永业田可听其买卖。(2) 习惯上对私有土地的称呼。 ☚ 藉田 露田 ☛ 永业田唐代均田制授田之一。北魏作世业田,又名桑田。指受田者有权世袭或变卖的土地,占正丁受田数的2/10。唐代西州(治今新疆吐鲁番东南高昌遗址)等地亦行均田制。 永业田均田制实施期间所授的田名。由北魏桑田演变而来。初,蚕桑之区每丁授桑田二十亩,称作世业,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买卖;麻布之区男夫给麻田十亩,妇人给五亩,届时还授,不准买卖。东魏、西魏及北齐、北周之际规定麻布之区同于蚕桑之区,每丁授世业田二十亩,更桑、麻田名永业田,由此成为定制。隋唐继之,并规定有封爵的贵族,一品至九品职事官、散官给官吏永业田, 由一万亩至二百亩;上柱国至云骑尉、武骑尉等勋官则授赐田,由三千亩至六十亩,亦称永业田。五品以上官吏永业田只许在宽乡授给,五品以下官吏永业田可在本乡公田内给授。买卖永业田需申报官府,履行一定手续。凡受桑田、麻田及永业田者,均有缴纳户调或调的义务。参见“桑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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