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和有关的国家环保标准、规范制定的规定。1998年1月1日,国家建材局以建材生字775号颁布了 《水泥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各种生产方法 (干法、半干法、湿法)的大、中、小 (包括立窑) 型生产规模的水泥企业。《规定》 指出,水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的任务是: 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 结合生产工艺的革新,切实做好 “三废” 的综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环保经济效益; 为水泥工业生产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引进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低于国际的一般排放标准。该 《规定》 由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负责执行。当该 《规定》 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标准有矛盾时,执行当地经上级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标准。